10月31日,经广西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印发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广西林业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和2022年组织认定发布两批次44处自治区重要湿地。
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施行后,2022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自治区林业局参照组织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全区湿地资源保护、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办法》遵照《湿地保护法》重新明确了湿地定义、湿地分级标准、认定参与部门等内容,并参照《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认定发布的审批部门、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发布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基本保持了原有框架结构,新增2条,修改15条,共4章19条,附件1、附件2亦进行相应修改。
《办法》的修订印发有利于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湿地保护法》义务,推进广西湿地分级管理,健全湿地名录制度,不断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肖谋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