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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为适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做了哪些修改?

2024-05-29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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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共十八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分别为:

  适应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

  包括完善《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新增自然资源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2项内容;

  顺应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实践需要

  包括完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种类、新增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相关规定、完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3项内容;

  解决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特殊性、复杂性问题

  包括完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的规定、增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调整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理期限、落实行政协助和行刑衔接要求、落实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5项内容;

  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包括完善自然资源领域案件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细化执法人员资格、出示执法证件、回避等具体要求,强化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保护和依法扩大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事项范围,在决定部分落实了轻微不罚制度,增加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5项内容;

  其他修改的具体规定方面

  包括部分条款内容小范围改动、文字用语和标点符号进行统一规范修改、部分条款顺序重新规范调整3项内容。

  《办法》根据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部署,结合地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重点修订。

  完善了《办法》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不在七大综合执法队伍范围,很多地方将自然资源执法整合并入其他综合执法队伍或下放乡镇(街道)。面对这种改革形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应该厘清自然资源执法查处的职责范围。为此,本次《办法》修订着重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完善。

  ◆ 链接 ◆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 解读◆

  第一,在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未统一授权的情况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然是法定的查处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在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此,《办法》结合实际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新增自然资源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

  在拓展完善《办法》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的最新规定,并结合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实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的执法查处资格仍然需要具有上位法支撑。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依法经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适用本办法。

  ◆ 链接 ◆

 第五十五条  依法经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 解读◆

  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执法必须满足以下硬性条件:一是委托必须是书面的、公开的,不能是内部文件委托;二是执法查处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受委托范围内,受委托范围的前提是委托执法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是具有查处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案件的主体资格;三是委托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即对外的全部立案查处法律文书必须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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