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以下简称“生态站网”)及其所属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生态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生态站网高效规范运行,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已建立的140个生态站作为生态站网成员(详见附件)一并纳入管理,后续新入网的生态站将依本办法定期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成员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7月9日
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网(以下简称生态站网)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科学持续发展和规范高效运行,结合相关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站网是以森林、湿地、荒漠三类陆地生态系统为主要观测研究对象,由分布在全国典型生态区的若干陆地生态系统国家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生态站)构成的生态观测网络体系。
生态站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划布局,符合建站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加入生态站网的站点。
第三条 生态站网是准确掌握国家生态状况、开展生态效益评价和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科学与数据平台,主要承担数据积累、监测评估、科学研究等任务。
(一)数据积累。对生态系统的基本生态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收集、保存并定期提供数据信息。同时,根据业务需求,开展专项数据观测。
(二)监测评估。基于生态站观测数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生态效益评价和生态服务功能量化评估;根据业务需要,监测、评价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生态效益,科学反映林业生态建设成效。
(三)科学研究。开展生态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支撑生态工程建设;分析研究观测数据,形成专项研究报告,为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及参与国际谈判与履约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生态站网的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生态定位观测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站网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观测研究、培训交流、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所在区域、隶属关系及建设运行实际,生态站业务管理由相关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在生态站基本建设、经费保障、组织机构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生态站依托相关法人单位开展建设运行和观测研究。依托单位根据职责不同,分为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负责生态站的规划布局、观测研究和管理运行;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基本建设和观测研究场所的保障。
第三章 站网建设
第八条 生态站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整合资源,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生态站网的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网络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重点和方向,在规划布局范围内。
(二)具备基本运行条件和观测研究能力。
(三)相关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支持建站。
(四)具有固定的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须为省级以上或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或教学单位。生态站技术依托、建设、土地使用等涉及多个单位的,须有共建或合作协议。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观测研究团队和专职管理人员,生态站固定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
(六)建设用地应为国有土地,可供生态站长期使用。
第十条 拟加入生态站网的站点,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建站申请书,经相关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网络中心。网络中心汇总并初步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指导网络中心组织开展初审、现场考察、论证咨询等工作,论证通过后,由国家林业局公布加入生态站网的成员名录。
第十二条 生态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命名和标识。生态站名称由省级行政区、生态区域、生态类型等要素构成。
第十三条 加入生态站网的生态站,可申请国家林业局基本建设投资,其立项、投资计划安排及项目验收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依据建站申请书编制。地方单位申请国家建设资金时应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生态站网在条件建设、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生态站建设相关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多渠道争取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在人才队伍的职级、职称评定以及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区位重要性、能力水平等条件,在典型生态区依托现有站筛选建设若干重点站,发挥辐射带动和标准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自筹资金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已建成的生态站,可申请加入生态站网,网络中心根据规划布局和相关标准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纳入生态站网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根据区域布局和需要,逐步建立专业分网;鼓励地方参照规划布局和相关标准,建立省级生态站及其网络,条件具备的可申请作为分网加入生态站网体系。
第四章 站网运行
第十八条 生态站网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联网观测研究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生态站网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水平。
第十九条 生态站应保证观测场所长期稳定,制定仪器设备管理、观测研究、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观测水平,保证生态站科学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生态站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完成观测任务,对观测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保存和上报。各站须于每年1月底向网络中心及时报送上年度观测数据,必要时上报阶段观测数据。网络中心应完善数据共享体系,推进数据共享规范、有序进行。生态站网观测数据归国家所有,各站不得擅自发布数据成果或相关报告,确需发布的,须报网络中心按有关规定批准。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态站应积极开展和参与科学研究、示范推广及科普工作,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生态站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中心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生态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国家林业局在基建及科技项目、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长期管理混乱、未按要求报送观测数据、不能保证数据质量且整改不力,或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的,取消其生态站网成员资格,并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依托单位及站长本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