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 部分劳务(样地调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于 2021年8月3日9点 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政采字[2021]第29号
2、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劳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样地最高限价:林地样地和遥感变化样地价格为3905元/个,非林地样地价格为1950元/个,总价20.4950万元。
5、采购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严格遵循《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技术方案》的技术要求,采取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年度监测,查清林地以及其他土地上的林草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状况,形成林草资源数据库,并同步完成质量检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
根据我方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林地一张图数据、国土三调数据,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的样地外业调查,外业调查要求在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相关数据库至委托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并通过我方质量检查。
四、工作范围
承担钦州市(除钦廉林场)的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项目共计65个样地调查任务,其中林地样地及变化样地40个,非林地样地25个。
五、技术要求
(一)封面填写
1.样地号:核对后转抄前期样地编号。
2.样地地理坐标:核对无误后转抄样地公里坐标,其中纵坐标为四位数,横坐标为五位数,并应与“样地因子调查记录”一致。
3.地形图分幅号:填写样地所在1:5万地形图的分幅号。
4.卫片号:本期不填记。
5.地方行政编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填写。
6.林业行政编码:本期不填写。
7.县、乡、村、小地名为样地所处行政区域和样地位置的当地名称。
8.准确判断样地所处位置是否在林业企业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的经营范围内,填记具体名称,不属于上属五类单位的样地不填记。
9.调查员、工作单位和日期:应填记所有参与该样地调查的调查队员的真实姓名和所在工作单位,并附手机号码;填写实际调查年月日,两日以上时间完成的样地,按完成时的日期填写。
(二)样地定位与测设
1.样地引点位置图
引点定位的样地应设置和记录3个定位物(一般为明显的、且在地形图上标注的永久性固定物体,如交叉路口、大型岩石、桥梁两端、电线杆等)的信息,准确测量方位角和距离,并标示在样地引点位置图上,在“引点特征说明” 栏内详细描述引点定位物的特征。若直接找到样地,则标注“直接寻找样地”并转抄前期记录。
2.样地位置图
简单标示样地周围100~500米范围内有助于样地识别的地形和定位物特征和关系,详细描述“样地特征说明”,并测设西南角点(中心或其它角点,下同)的3个定位物(树)。对于没有检尺样木的样地,更应重视西南角点定位物的测量,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为确保下期顺利复位,必须在样地特征栏中简要说明寻找样地复位的方法,描述样地及其附近的小路、山谷、山峰、建筑物、输电线路等有利于寻找的信息。目测样地和其它目视定位样地的观测点GPS坐标以及西南角无法采集而在其它角点采集的GPS坐标也应记载在“样地特征说明”中。
3.样地引线测量记录
引线定位的应逐站记录测站,直接寻找样地的标注“直接寻找样地”并转抄前期记录。
4.样地周界测量记录
符合可不测周界样地标准的,可不填;只测部分周界的,按实际测量填记,可以不填精度计算值;需测全周界的样地应进行逐站测量并记录相应项目,周界测量应达到相应精度要求。
固定样地。调查因子应按照《技术规程》附录B 表B.1.3.1 所列的项目进行调查记载。
——样地号:总体内布设的各类别样地统一编号,不得出现重号。
——样地类别:按样地所属的样地类别,用代码填写。
——公里网纵坐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纵坐标值,填写 4 位数,记载到1km。
——公里网横坐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横坐标值,填写 5 位数,记载到1km。
——实际纵坐标:样地所在位置(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的实际纵坐标值,填写7位数,记载到1m。
——实际横坐标:样地所在位置(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的实际横坐标值,填写8位数,记载到1m。
——县(局)代码:县级行政单位采用国家颁发编码,林业单位采用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颁布的编码。
——地貌: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代码记载。
——海拔:按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用海拔仪、导航仪测定或查地形图确定海拔值,记载到 1m。
——坡向: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向,用代码记载。
——坡位: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位,用代码记载。
——坡度: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样地平均坡度,记载到1度。
——基岩裸露:调查样地基岩裸露面积所占的百分比,记载到1%。
——土壤类型:调查样地土壤所属土类,用代码记载。
——土壤质地:调查林地样地的土壤质地,用代码记载。
——土壤砾石含量:调查林地样地土壤中砾石所占的百分比,记载到5%。
——土壤厚度:调查样地的土层厚度,记载到25px。
——腐殖质厚度:调查样地的腐殖质厚度,记载到25px。
——枯枝落叶厚度:调查样地上的枯枝落叶层厚度,记载到25px。
——植被类型: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植被类型,用代码记载。
——灌木覆盖度:样地内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在40%左右时精确到1%)。
——灌木平均高:样地内灌木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结合实测方法调查,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草本覆盖度:样地内草本植物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草本平均高:样地内草本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结合实测方法调查,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植被总覆盖度: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或根据郁闭度与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的重叠情况综合确定,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森林覆被类型:按面积优势法确定,用代码记载。对于前期按点(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确定地类的,仍可按前期的方法确定。
——土地利用类型(简称地类):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或年度变更结果确定,用代码记载。
——林地保护等级:对于落在林地范围内的样地,确定林地保护等级,用代码记载。
——土地权属:确定样地所在土地的权属,用代码记载。
——林木权属:对于乔木林、竹林、疏林和其他有检尺样木的样地,以及灌木林、新造林和苗圃地,调查林木权属,用代码记载。
——森林类别:对于确定为林地的样地,参照已有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和天保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确定森林类别,用代码(林种分类代码的前1位)记载。
——林种:对于乔木林、灌木林、竹林、疏林,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结果和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确定林种和亚林种,用代码记载。林地范围外的森林,依据《技术规程》附录A.14 中的划分标准确定林种和亚林种,用代码记载。
——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对于森林(林地)类别确定为公益林(地)的样地,应利用已有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资料确定公益林事权等级和公益林保护等级,用代码记载。
——商品林经营等级: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商品林(地)的乔木林、灌木林、竹林和疏林,按《技术规程》附录A.17规定的商品林(地)经营等级评定标准,根据经营状况调查确定经营等级,用代码记载。
——起源:对于乔木林、灌木林、竹林和疏林,调查确定起源。
——优势树种:对于乔木林、灌木林、竹林、疏林和新造林,调查确定优势树种,用代码记载。
——平均年龄:对于乔木林、疏林、人工灌木林和新造林,调查记载平均年龄。其中乔木林的平均年龄为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年龄。
——平均胸径:对于乔木同龄林,根据主林层优势树种的每木检尺胸径,采用平方平均法计算平均胸径,以c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对于异龄林,用占总断面积或占总蓄积65%,或占总株数 35%的较大径级林木计算平均胸径。对于竹林,调查记载平均胸径,采用 3 株平均竹的平方平均值。
——平均树高:对于乔木林,根据平均胸径大小,在主林层优势树种中选择3~5株平均样木测定树高,并按《技术规程》附录B.7要求记载,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树高,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对于竹林,调查和记载平均竹枝下高。
——平均优势高:对于乔木林,在主林层优势树种中选择3株优势木(最高2株、胸径最大1株)测定树高,并按《技术规程》附录B.7要求记载,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优势高,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龄组:根据平均年龄与起源确定龄组,用代码记载。
——径组:对于乔木异龄林,根据平均胸径确定径组,用代码记载。
——经济林产期:对经济林,调查产期,用代码记载。
——群落结构、树种结构、林层结构和林龄结构:对于乔木林、竹林,分别按《技术规程》附录A.23、A.24、A.25和A.26规定的群落结构类型、树种结构、林层结构和林龄结构划分标准进行调查,用代码记载。竹林的林龄结构按异龄林填写。
——郁闭度:乔木林、竹林或疏林样地内乔木(竹)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2位。对于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生长稳定的人工幼龄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自然度:对于乔木林、竹林和特殊灌木林,按《技术规程》附录A.27
规定的划分标准调查确定自然度,用代码记载。
——可及度:对于用材林近成过熟林,按《技术规程》附录A.28规定的划分标准调查确定可及度等级,用代码记载。
——森林灾害类型和森林灾害等级:对于乔木林、竹林和特殊灌木林,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危害部位、受害样木株数,评定受害等级,用代码记载。森林灾害类型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29。根据受害立木株数,按《技术规程》附录A.30规定的评定标准,确定森林灾害等级,用代码记载。
——森林健康等级:对于乔木林、竹林和特殊灌木林,按《技术规程》附录A.31规定的评定标准,调查确定森林健康等级,用代码记载。
——毛竹株数:调查记载毛竹林和其他森林覆被类型样地内的毛竹(胸径大于等于50px)总株数。当调查工作量过大时,可分别散生竹、丛生竹类型,设置10m×10m代表性样方或选择2~3个典型竹丛,调查毛竹或其他竹株数,再推算样地株数。
——其他竹株数:调查记载样地内除毛竹以外的其他竹类(胸径≥50px)总株数。
——抚育措施:对于已郁闭的乔木林和竹林,通过查阅森林抚育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报告等资料,确定抚育措施,用代码记载。抚育措施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32。
——人工林类型:对于人工起源的乔木林、竹林和特殊灌木林,按《技术规程》附录A.33规定的划分标准,调查确定人工林类型,用代码记载。
——天然更新等级:对于疏林、灌木林(特殊灌木林除外)和迹地,以及乔木林中的成过熟林,应设置样方调查天然更新状况,用代码记载。天然更新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34。
——连片面积等级:按样地森林覆被类型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面积等级,用代码记载。面积等级划分标准及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35。
——覆被类型变化原因:对于前后期发生变化的样地,要求调查覆被类型变化原因,用代码记载。变化原因划分标准及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36。
——有无特殊对待:在对样地进行各项调查之前,应对样地内和样地周围较大范围内的人为活动情况作对比分析。如果存在人为特殊对待现象,除在调查表中按规定记载外,还应逐级汇报。对于有特殊对待的样地,内业统计时应单独研究处理方案。
——调查日期:按公历年月日顺序用6位数记载。
——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调查:调查记载样地前后期的森林覆被类型、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植被类型变化情况,注明变化原因。
——选取部分典型植被类型或国家级公益林样地,实地拍摄林草植被三维实景。
表 1 样地调 查因子记载表
序号 |
中文名 |
乔木林 |
竹林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
其他灌木林 |
疏林地 |
未成林造林地 |
苗圃地 |
采伐迹地 |
火烧迹地 |
林地外的森林和林木 |
1 |
样地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样地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纵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横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GPS 纵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GPS 横坐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县(局)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地貌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海拔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坡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坡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坡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基岩裸露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土壤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土壤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土壤砾石含量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土壤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腐殖质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枯枝落叶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20 |
植被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21 |
灌木覆盖度 |
● |
● |
◎ |
|||||||
22 |
灌木平均高 |
● |
● |
◎ |
|||||||
23 |
草本覆盖度 |
◎ |
◎ |
◎ |
◎ |
||||||
24 |
草本平均高 |
◎ |
◎ |
◎ |
◎ |
||||||
25 |
植被总覆盖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森林覆被类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地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林地保护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土地权属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林木权属 |
● |
● |
● |
● |
● |
● |
● |
|||
31 |
森林类别 |
● |
● |
● |
● |
● |
● |
● |
|||
32 |
林种 |
● |
● |
● |
● |
● |
◎ |
||||
33 |
公益林事权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公益林保护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商品林经营等级 |
● |
● |
● |
● |
● |
|||||
36 |
起源 |
● |
● |
● |
● |
● |
● |
◎ |
|||
37 |
优势树种 |
● |
● |
● |
● |
● |
● |
◎ |
|||
38 |
平均年龄 |
● |
◎ |
◎ |
● |
● |
◎ |
||||
39 |
平均胸径 |
● |
● |
◎ |
◎ |
||||||
40 |
平均树高 |
● |
● |
◎ |
◎ |
||||||
41 |
平均优势高 |
● |
● |
◎ |
◎ |
||||||
42 |
龄组 |
● |
● |
● |
◎ |
||||||
43 |
径组 |
● |
● |
◎ |
◎ |
||||||
44 |
经济林产期 |
◎ |
◎ |
◎ |
|||||||
45 |
森林群落结构 |
● |
● |
◎ |
|||||||
46 |
树种结构 |
● |
● |
◎ |
|||||||
47 |
林层结构 |
● |
● |
◎ |
|||||||
48 |
林龄结构 |
● |
◎ |
||||||||
49 |
郁闭度 |
● |
● |
● |
◎ |
||||||
50 |
自然度 |
● |
● |
● |
◎ |
||||||
51 |
可及度 |
● |
● |
● |
|||||||
52 |
森林灾害类型 |
● |
● |
● |
◎ |
||||||
53 |
灾害等级 |
● |
● |
● |
◎ |
||||||
54 |
森林健康等级 |
● |
● |
● |
◎ |
||||||
55 |
毛竹株数 |
◎ |
● |
◎ |
◎ |
◎ |
◎ |
||||
56 |
其他竹株数 |
◎ |
● |
◎ |
◎ |
◎ |
◎ |
||||
57 |
抚育措施 |
◎ |
◎ |
||||||||
58 |
人工林类型 |
● |
● |
● |
◎ |
||||||
59 |
天然更新等级 |
● |
● |
● |
● |
||||||
60 |
连片面积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61 |
覆被类型变化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62 |
有无特殊对待 |
◎ |
◎ |
◎ |
◎ |
◎ |
◎ |
◎ |
◎ |
◎ |
|
63 |
调查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跨角林样地调查注:表格中“●”表示必须填写,“◎”示视情况填写,空格表示不用填写。
跨角林样地是指优势地类为非乔木林地和非疏林地但跨有外延面积0.0667公顷以上有检尺样木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样地。如果优势地类也是乔木林地或疏林地,但与跨角的有检尺样木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分界线非常明显,且树种不同或龄组相差2个以上,不宜划为一个类型时,也应当跨角林样地对待。跨角林样地除调查记载优势地类的有关因子外,还需调查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面积比例、地类、权属、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平均树高、森林群落结构、树种结构、商品林经营等级等因子,填写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为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标识号(按面积大小从1开始编号),应与每木检尺记录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保持一致;面积比例按小数记载,精确到0.05。
跨角林样地测量时应测全周界,并量测跨角林林缘的距离,以便测算跨角部份的面积比例。样地因子表中填主地类应填项目,跨角林样地的郁闭度、平均树高、森林群落结构、树种结构、商品林经营等级等因子目测连片外延面积部分。
对于优势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疏林地但跨有外延面积0.0667公顷以上有散生、四旁检尺样木的非乔木林地和非疏林地的样地,不作为跨角林样地调查,但其上样木的“立木类型”应记为散生木或四旁树。填写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
(五)竹林样地调查
(1)毛竹林样地调查
毛竹不进行每木检尺,但要认真调查株数。对于毛竹林分,选择3-5株具有代表性的毛竹测量计算平均胸径,记录在样地因子平均胸径一栏,对平均竹调查竹高和枝下高,记载到“平均样木调查记录”;对于散生毛竹,认真调查株数,不测胸径。
(2)杂竹样地调查
毛竹林之外的其它竹林样地为杂竹林样地。胸径≥2厘米的杂竹林样地需调查杂竹株数、平均胸径和平均竹枝下高。杂竹林调查是在样地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设置4个2×2米小样方,调查样方内胸径大于2厘米的杂竹株数,取平均值后推算样地内的杂竹株数,杂竹丛一丛算1株。
(六)每木检尺记录
1.检尺基本要求
(1)样木检尺对象为乔木树种(包括乔木经济树种)和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起测胸径为5.0厘米。属于单子叶植物的椰子、槟榔、油棕、棕榈等树种不检尺。乔木检尺对象主要根据林木的形态特征确定。
a.树高可达到5米以上、主干明显(发叉在2m以上)的乔木型灌木树种应检尺,灌木型乔木树种不检尺;
b.胸径5.0 厘米以上大苗移栽造成的新增样木按普通样木调查;
c.树干弯曲、病态的乔木树种前期未检尺的本期仍不检尺,前期已检尺的仍要求检尺。
(2)每木检尺使用钢围尺,读数记到0.1厘米。检尺位置为树干距上坡根茎 1.3米 高度(长)处,具体检尺部位确定方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期《连清操作细则》规执行。
(3)对于附着在树干上的藤本、苔藓等附着物,检尺前应予以清除。
(4)除经济林(非检尺)和竹林外,应按规定修复样木标志。
2.特殊情况处理
(1)压界木:凡树干基部中线落在边界上的树木,本期处理方法与前几期一样,即:样地周界边线上西、南边界上检尺,东、北边界上的不检尺。
(2)分叉木:胸高1.3米以下分叉的一叉算一株,1.3米以上分叉的只算一株。如正好在1.3米处分叉时,可向上移动至能检尺到分叉树为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检尺高度。
(3)断杆木:分三种情况检尺。
a.径级12厘米以下的断杆木,其残留高度大于1.3米者检尺;
b.径级14-24厘米的断杆木,其残留高度大于2米者检尺;
c.径级26厘米以上的断杆木,其残留高度大于4米者检尺。
(4)萌生木:从伐根上萌生的样木,检尺高度应从萌发处起算。
(5)胸高直径处非正常生长木:1.3米处遇有节、包、剥皮、采脂等情况,复位样木按前期位置检尺,采脂木原检尺部位胸径大于等于前期的按实际值记载,否则胸径转抄前期值并备注;新增样木可在20厘米范围内适当上下移动至干形完整处检尺(一般要求上移),在备注栏说明。
(6)热带亚热带板根树,若为复位样木,可按前期相同的做法向上移动致接近正常干形处检尺;若为新测样木(进界木、漏测木等),可根据2次测量结果进行推算,即首先向上移动致接近正常干形处检尺1次,再测量该处距胸高位置(1.3米)处的距离L,然后从第1次检尺位置再上移L进行第2次检尺,以两次检尺结果的差值再加上第1次检尺的直径作为胸径(如,第1次在1.7米处检尺为18.5厘米,第2次在2.1米处检尺为18.1厘米,则推算该样木胸径为18.9厘米)。
(7)大苗移栽造成的新增样木按普通样木调查,检尺类型代码为10。
3.每木检尺记录说明
用代码填记的不允许省略打点,中文填记的也最好不要省略打点,以避免出错。
调查对象为乔木,起测胸径为125px。乔木的认定标准为:有明显主干,且树高达到或将来能达到5m以上。矮化经营的灌木型乔木不作为调查对象。样木因子按《技术规程》附录B表B.1.4.1调查记载:
——样木号:以固定样地为单元进行编号,并长期保持不变。对新设样地,只要求对活立木进行编号。固定样木被采伐或枯死后,其编号原则上不再使用,新增样木编号接前期最大号续编;当样木号超过999时,应从1号开始重新起编,但应避免重号。采用明标(如挂设样木标牌)或暗标(如采用不明显锯痕)方式固定样木编号。
——立木类型:用代码记载。立木类型代码见《技术规程》附录A.37。
——检尺类型:调查确定样木检尺类型,用代码记载。检尺类型代码见附录A.38。——树种名称:按《技术规程》附录A.19所列树种(组)调查,用树种名和代码记载。
——胸径:在树干距上坡根颈1.3m高度(长度)处测量样木胸径,以c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本期确定的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的胸径按前期调查记录转抄。要求统一采用红油漆标记方式固定胸高线。
——林层:按《技术规程》附录A.25规定的林层结构划分标准,调查确定样木所属林层,用代码记载。
——跨角森林覆被类型序号:确定样木所在的跨角森林覆被类型,并用序号记载。
——方位角、水平距离:每株样木均应测量方位角和水平距离。方位角以度为单位,水平距离以m为单位,均保留1位小数。也可以用纵坐标、横坐标代替方位角、水平距离对样木进行定位。
——备注:补充记载一些有必要说明的信息,如:国家I、II级保护树种和其他珍贵树种、野生经济树种、分叉木、断梢木、同蔸木等信息。
根据样木的方位角和水平距离(或纵坐标和横坐标),绘制样木位置图。
其他调查内容还包括树(竹)高调查测量、植被调查、下木调查、森林灾害调查、天然更新调查、未成林造林地调查,以及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调查,调查结果按附录B中的表B.1.5.1—B.1.5.7要求记载。其中,植被调查和未成林造林地调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1)植被调查。植被因子调查在样方内进行,样方布设在样地西南角向西2m处,大小为4m×4m。样方的四角应进行固定,样方所代表的植被类型原则上应与样地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按西北角(向北2m)、东北角(向东2m)、东南角(向南2m)的顺序设置。在样方内调查以下因子:
——下木(胸径小于125px、高度大于等于2m的幼树)的树种名称、高度、胸径,按树种调查记载。
——灌木(含高度小于2m的幼树)的主要种名称、株数、平均高、平均地径、盖度,按主要灌木种记载。覆盖度是指样方内灌木层树冠垂直投影面积占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株数为实测株数,不可采用估算法。平均高、平均地径可实测或目测;平均高精确到0.1m;平均地径精确到2.5px。覆盖度低于5%的灌木,应综合到一起进行调查,灌木名称为“其它”。
——草本的主要种名称、平均高、盖度,按主要草本种记载。平均高采用实测或目测法调查,精确到0.1m;盖度采用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覆盖度低于5%的草本,应综合到一起进行调查,草本名称为“其它”。
(2)未成林造林地调查。对于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载造林。
树种、造林年度、苗龄、样地内造林株数、样地内成活株数、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具体要求如下:
——造林年度:按初始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
——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
——样地内造林株数:计数样地内的实际造林株数。
——样地内成活株数:计数样地内造林后成活(保存)的苗木株数。
——造林密度:根据样地内造林株数和样地面积换算,单位为“株/hm2”。
——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时成活苗木株数占实际造林株数的百分比。
——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五种措施调查记载。
——树种组成:根据样地内成活苗木株数按树种的分布情况,记载树种名称、株数和比例。
以上未提及部分内容,按《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技术规程》执行。
五、成果组成:
森林样地、样方、样木等抽样调查数据库。
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具有3个及以上相关业绩(提供合同或中标文件复印件);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注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七、获取采购文件
见附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8月3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沙市香樟东路143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主楼305办公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8月3日 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三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香樟东路143号
2.联系方式
联系人: 周国芳
电 话: 0731-85679929 15874895111
邮 箱:769442077@qq.com
附:1、营业执照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3、相关业绩(3个)
4、报价表
报价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
样地类型 |
单价 |
总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项目 |
林地样地和 变化样地 |
||
非林地样地 |
|||
大写: 林地样地和变化样地调查: 非林地样地调查: |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