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