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用地、用林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完成用地审查后按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林地审核通过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用地、用林审批效率提升;加强互联互通,按月将使用林地审核情况、涉及林地的用地审批结果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