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全局,通过多年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和首批国家公园建设,积累了央地协同、园地共建、部门联动的宝贵经验,为国家公园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国家公园建设面临的保护与发展协调、权责边界划分、跨区域管理等问题亟须通过专门立法破解。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国家公园的专门法律,《国家公园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公园建设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其核心意义在于:一是将党中央关于国家公园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为国家公园实行最严格保护提供根本法治依据;二是明确部门、央地、园地的权责边界,解决管理协同难题,提升国家公园治理效能;三是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价值协同释放;四是为全球自然保护贡献中国方案,彰显我国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决心。
《国家公园法》强化央地协同机制
《国家公园法》第五条提出:“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空间,必须实行最严格保护。这一目标的实现,需兼顾两层需求:一方面,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统筹全国国家公园事务,直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发挥协调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国家公园自然条件、所在地经济社会状况差异显著(如首批5个国家公园中3个为跨省域国家公园),需充分尊重各地禀赋,调动地方积极性。
这种“全国统筹+地方协同”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公园建设必须强化央地协调,实现理念、思路、步调统一。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例,在国家林草局与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及吉林长白山、龙江森工集团签署《协同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合作协议》,建立“四级管理体系、三级议事协调机构、两级协作机制、一套人员档案管理”模式,设立10个管护中心和83个保护站,打通保护管理“最后一公里”,央地协作成效显著。《国家公园法》施行后,将进一步完善央地协同机制,为国家公园系统性保护筑牢基础。
同时,国家公园的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价值需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全局。从“十三五”到“十四五”,国家公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篇幅持续扩大、地位不断提升,体现党中央的前瞻性谋划。随着立法保障落地,“十五五”规划中国家公园建设相关内容将进一步丰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也将在国家林草局领导下,推动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地方“十五五”规划,确保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
《国家公园法》明确建立协同与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公园法》第六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设立的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本条在第五条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家公园建设的协调主体、权责与机制,核心是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这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公园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权责划分看,本条形成三层管理格局:一是中央层面,明确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统筹全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既突出主管部门核心作用,又保障多部门协同;二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层面,获法律直接授权,聚焦保护管理核心职责,同时明确其在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便于集中力量处理与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违法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层面,以正列举方式明确职责,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公共服务、防灾减灾等(其中“防灾减灾”是基于试点经验新增内容,便于调动地方应急、医疗力量支持国家公园建设)。
从协同机制看,本条明确要求部门、央地、园地建立协同与信息共享机制,尤其针对跨省域国家公园强化协调。试点以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牵头,相关省区配合,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建立分级协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释放协同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合力。
《国家公园法》对“一园一法”实施路径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公园法》第六十二条提出:“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相关活动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我国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资源禀赋差异显著,保护目标各有侧重:三江源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侧重水资源保护;大熊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侧重濒危物种保护;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侧重原生性森林与林木资源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些差异化保护需求需专门法治支撑。但《国家公园法》作为全国性法律,仅规定普遍适用的制度,无法覆盖各地特殊性,因此“一园一法”成为必要补充。
本条为“一园一法”预留清晰制度空间:一是明确制定主体为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形式为地方性法规——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位阶较高、制定程序严格,是地方层面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体现国家对“一园一法”的重视;二是鼓励区域协同立法,专门适配跨省域国家公园的管理需求。
实践中,国家公园已开展“一园一法”探索并取得成效:《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等先后出台,为立法前的国家公园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涉武夷山国家公园(跨省域)的福建、江西两省,分别制定《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专设“闽赣协作”“赣闽协作”章节,明确省际协调与执法协作机制;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建立地方政府分级协调机制,共同解决保护发展问题。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作为目前唯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将在《国家公园法》框架下,加快推动“一园一法”制定,提炼试点以来国家直管、跨省域协调、跨境合作、国有森工企业转型等经验,将其固化为法规制度,为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建设提供接地气、利长远的法治保障。(段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