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6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林草行业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10日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林草行业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实施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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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
线上提交或当场提交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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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草原征占用)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四、申请材料 (二)项目批准文件(1份)。” |
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
线上提交或当场提交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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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出口批准文件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二)进出口批准文件;(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 |
线上提交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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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1)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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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
线上提交 |
全国 |
(2)允许进口证明材料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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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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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
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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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相关机构核发的原产地证明、植物检疫证明或者提货单等能够证明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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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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