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委托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将已委托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延续委托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后实施之日止。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该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工作进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省份,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