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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深化集体林改的重要举措(解读|全文)

2017-07-21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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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

  中国绿色时报7月21日报道(记者 焦玉海)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7月1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接受记者采访,对此作了政策解读。
  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2013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通过林权流转、建立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来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林业生产周期长、又需要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小,不经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把一家一户的生产者组织起来,对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达23.15万个,经营林地面积达5.29亿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提升了林业规模经营水平,推动了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符合林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是实现林业增绿增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是引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措施。目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不平衡,存在着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联林带户机制不够紧密、扶持政策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
  记者:《意见》强调要培育哪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刘拓:文件共提到了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五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村林业规模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林业专业大户是指承包林地经营面积较大,或者林业产业经营规模较大,达到一定标准且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林业的农民家庭,林业是其增收致富的主要依靠。
  家庭林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者、以经营林业作为收入来源、规模较大的森林经营主体,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林地的林业经营形式。家庭林场是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林业经营模式。提出家庭林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家庭林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可以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家庭林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指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接受)者,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林业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股份合作社是指在不改变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比例参与林地经营收益分配的经营组织形式。形象地说就是:“林权变股权,林农当股东,联合来经营,收益靠分红。”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各级政府对林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林业龙头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中的标杆企业,对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与传统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方式相比,这些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高,在提高林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凭借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综合效益,已成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培育更多这类主体,更好地发挥其在建设现代林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为现代林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记者: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什么支持?
  刘拓:《意见》以“两鼓励三允许”明确了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两鼓励”就是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三允许”就是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
  《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的生产活动和支出项目。中央财政能够补助的生产活动包括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中央财政可给予补助的特殊支出项目包括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意见》还明确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涉及林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型经营主体,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些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林业。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完善。
  记者:《意见》在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和林地使用政策上有什么突破?
  刘拓:在林木采伐管理和林地使用政策方面均有所突破,将大大增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扩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我们突出森林经营方案的主导地位,但一家一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成本过高,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使森林经营方案的大范围编制和实施成为可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有林木的采伐指标。同时,明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自行设计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在林地使用政策上,《意见》允许探索新的林地使用机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允许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意见》同时明确了这样做的前提,必须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记者:《意见》为什么要专门强调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和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
  刘拓: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既要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更要有人主事、有人干事。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足一直是现代林业发展的一大短板。我国林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规范和标准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制约着林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大力推进林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其职业能力和素养,是落实人才强林战略的必要举措,是提高林业经营管理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实践也证明,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多、农村林业致富的带头人就容易产生,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就容易建立,就容易发展。为此,《意见》把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和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作为重大举措,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希望各地林业部门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只要林业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和职业林农培训搞好了,林业经营管理队伍和林业生产队伍的整体素质就高了,林业产业就能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林改发〔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集体林业生产组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二、大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四)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把小农生产引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五)大力发展家庭林场。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展成为家庭林场。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引导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六)规范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支持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折资折股入社形成利益共同体,由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对外出租,所得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八)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林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建立林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研发创新机制,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与农户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
  三、积极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九)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支持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
  (十)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支持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林业致富带头人。优化财政支林资金,把一部分资金用于林业职业农民、特别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十一)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标投标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组织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构建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落实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三)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合作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符合财政贴息政策的,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并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各地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服务活动,创新公益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林业教产学研一体化林业技术推广联盟,支持涉林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与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
  (十五)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十六)探索林地使用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要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服务对象,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保险服务、科技支撑等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当倾斜。
  (十九)构建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可复制模式。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宣传引导,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和新典型,营造全行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国家林业局
                                                                          2017年7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产权模式和国土绿化机制,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六)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七)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地方政府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
  (八)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
  (九)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十)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十一)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十二)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
  (十三)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农户社会责任报告。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精准脱贫。
  (十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竹藤花卉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十六)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方便群众查询使用。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七)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八)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省(区、市)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鼓励积极探索。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支持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十一)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地方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十二)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的能力。
    (十三)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十五)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十六)狠抓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十七)强化法制保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农村改革与立法衔接。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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