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查处工作实践,《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此次修订对执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作出了重点修改。
完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种类
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社会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已经不适应管理实践需要。为此,本次修订根据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变化和执法工作实际,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优化调整。新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种类由8种扩充到13种,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种行政处罚。
◆ 链 接 ◆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 读
第一,整体调整优化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名称表述。如:统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等新的处罚种类;将吊销测绘资质、吊销城乡规划资质等与现行规章中的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合并,修改为“吊销许可证件”。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中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对部门规章的授权,新增“通报批评”作为申诫罚。需要注意的是,通报批评已明确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一定属于行政处罚,如果通报批评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且不针对行政相对人,那么一般不作为行政处罚进行立案查处。
第三,将“限期拆除”明确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限期拆除”保持一致,也区别于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中“限期拆除”的法律责任,防止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相互混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限期拆除”与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中的“限期拆除”内涵并不相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一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立案查处。
新增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相关规定
从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实践看,有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进行调查,符合中止调查的条件;有些案件因特定情形确定无法继续进行调查,符合终止调查的条件。目前,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调查行为,本次《办法》修订将其上升为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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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调查中止和恢复调查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解 读
《办法》设置调查中止、调查终止的相关程序要求,严格规范可以适用两种程序的情形要求,一方面是对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实践需求的回应,另一方面是防止地方将两者的适用范围擅自扩大。
调查中止与调查终止不同。首先,调查中止存在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调查的相关程序;其次,作出调查中止和恢复调查两个决定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责任。
注意事项:一是中止调查的成立条件非常严格。必须双重满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两个条件。二是中止调查的恢复调查要求严格。中止调查的相关情形消失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恢复调查并告知当事人。三是终止调查程序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职尽责,包括用好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等手段。四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对启动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进行审批把关。
完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措施,对当事人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规范挂牌督办制度,本次修订明确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8种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包含的范围较广、重点突出、关注的是核心敏感问题,有利于形成打击违法违规案件的威慑效力。
◆ 链 接 ◆
第四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批准征占土地、违法批准建设、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解 读
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修正出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在部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对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适用范围、情形、查处、跟踪督导、案件移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应当说,挂牌督办制度为有效推进各地规范化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结合自然资源执法形势的新要求,此次《办法》修订有必要将已经成熟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过挂牌督办的形式促进案件查处,对《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中的相关具体情形在修订中予以明确采纳,也是为此项制度提供支撑。
注意事项:一是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包括部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8种情形,既有行为的要求,又有程度的规定,比如违反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行为,必须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