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方案,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支持长江19个省区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 其中,长江19省区市,包括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个省区市以及支流流经的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在权责方面,根据实施方案,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随着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到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断提高,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