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启动工作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负责人,联合就对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补助的重大意义等7个方面的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下面是答记者问的全文。
记者:对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补助有什么重大意义?
负责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我国生态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启动和建设,揭开了我国大规模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的新篇章,把我国林业带进了一个大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新时期。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补助试点工作的启动意味着占我国森林面积30%多的公益林管护开始纳入了国家公共财政支出预算,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远见卓识,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负责的精神。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政策,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有力的政策支持。我们提出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既要有正确的思路、明确的目标、科学的规划,也要有政策的保障和资金的支持。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无疑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政策,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政策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为持续经营管理好生态公益林,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奠定坚实而稳定的基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一次历史性转变。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
负责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也为此专门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很好地研究财政支持政策与机制问题。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关系到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情况较为复杂,为慎重起见,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经财政部认真研究后,同意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现阶段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并决定自2001年起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和总结经验,最终为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记者:1998年国务院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主要内容即是对江河源头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重点保护,为何还要再对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
负责人:1998年国家对长江、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全面启动,但是工程范围只涉及17个省(区、市)的部分区域,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域以外,尚有8.6亿亩被划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材林的有林地亟待保护,这些公益林大多分布在大江大河源头和大型水库周围,对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同样起着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试点的对象,正是这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记者: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助是否符合财政改革的方向?
负责人: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公共财政框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符合当前财政支出的改革方向,符合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要求。
记者:2001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范围有哪些?
负责人:我国现有林地近40亿亩,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区划,将天保工程实施范围以外、位于大江大河源头和大型水库周围等重要生态区域的8.6亿亩有林地划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加强其保护和管理,对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物种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将发挥显著作用。2001年,按照生态类型的代表性和区域的重要性,我们选择11个省(区)的2亿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先行试点,试点区包括685个县级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记者: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将达到什么目标?
负责人:概括地说,要达到四个方面目标。一是要探索出进一步提高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分质量、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的有效途径。二是探索出针对不同经营主体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管理模式,找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三是要总结探索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管护的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四是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好资源保护同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
记者: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将实行哪些保障措施?
负责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们将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总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讲,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全面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政府领导负责制,通过层层签订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状,将责任真正落实到各级政府肩上。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地方政府要积极开拓思路,克服“等、靠、要”的思想,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要坚持质量为先,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护工作中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应的责权利。要强化质量检查验收。要坚持依法治林,切实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加强资源管护。目前,国家林业局正在制定《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对管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有关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各试点省(区)要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逐步推行管护费用的定额定员支付和其他费用的报账制及政府采购办法,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一套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讲求效益、适应新型财政支出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要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试点资金用到实处。
第四,要“严”字当头,强化资源管理。各试点区要结合实际,依据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坚决制止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商品性采伐,严禁乱砍盗伐。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侵占林地现象。要加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监测。
第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必须做好国家对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的重大意义及有关规定、制度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形成共识,为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