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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营造林全程管理 打好造林绿化攻坚战(解读|全文)

2017-08-31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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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王祝雄

  “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造林绿化事业作为建设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全面步入重要战略发展机遇期。“十二五”期间,全国完成造林3000万公顷、森林抚育4086万公顷,分别比“十一五”增长20%和30%。森林覆盖率达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51.37亿立方米,全面完成规划任务。我国成为同期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最快的国家。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造林绿化事业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未来面临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机遇与挑战并存。新形势下,基层林业部门造林绿化管理工作要怎么干?
  规划先行 规范引导
  造林绿化涉及面广、环节多、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林业基础性工程,绝非简单的“挖坑种树”“一锄头买卖”。要保证造林成活成林,形成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需要完成从总体布局、前期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到种苗准备、整地栽植,后期抚育管护等一整套生产工序及科技支撑。
  推进造林绿化管理,规划须先行,规范为引导。全国出台了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特色经济林、生物质能源等方面的10多项中长期发展规划。尤其是《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对国土绿化空间进行了科学布局,是落实林业“双增”目标的统领和载体。《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则提出了未来35年我国森林经营的基本方针、目标任务、经营原则、分区策略、技术体系和保障措施。
  各地要把造林绿化任务融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以国家规划为遵循,抓好省级、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健全三级规划体系,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森林经营单位还要依据规划加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步伐。各项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确保规划有位子、有盘子、有政策、有保障,避免重复建设,短期行为。
  在规范引导上,目前我国在造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退化林分修复、古树名木保护、碳汇计量监测、经济林果、能源林培育等诸多方面,制定了各类办法、规定、规程、标准、指南、方法学等管理和技术类规范近200项,基本实现了造林绿化领域全覆盖。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应以全国性标准为指导,科学制定本地区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作业、管理程序。
  工程带动 用好政策
  通过大工程带动国土绿化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十二五”期间,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成效进一步显现,地方林业工程亮点纷呈。
  进入“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确立了九大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100个区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各地要结合本地生态建设需求,积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国土绿化新工程、新项目,与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形成呼应,融合对接。
  在工程实施中,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用好、用足、用活相关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我国很早就实施了“谁造谁有”的支持政策,并在《森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中予以法律化、具体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林权,给造林主体吃了“定心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系统部署和明确政策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国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针对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林业产业发展支出给予扶持。此外,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都安排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林业局先后与国开行、农发行、中国建设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为社会造林、林业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督导考核 试点示范
  结合国土绿化任务,各地对“十三五”规划的各项营造林任务和三年滚动计划,要再细化、再分解、再落实,细化到项目、分解到节点、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各项年度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坚持营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对各工序严格检查验收,推行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承包营造林模式。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做好规范树木移植、严禁天然大树进城、古树名木保护等督查工作。
  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一方面,组织开展核查、督查、督办,保证和巩固造林绿化成效;另一方面,开展造林绿化评比表彰,树立国土绿化新典型,弘扬造林绿化新的时代精神。
  坚持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总结模式,逐步推广。各地可积极申办森林经营、珍贵树种培育、“互联网+义务植树”、特色经济林等示范建设,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示范带动,不断提升营造林良种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要抓住改革的历史机遇,利用资源和技术优势,在国土绿化攻坚战中当主力、做示范。鼓励内部职工承包造林,多劳多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激励林场职工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工作。集体林要深化林权改革,畅通流转渠道,规范流转行为,鼓励专业队、公司和大户营造特色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等。
  总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造林绿化事业要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全力打好加快造林绿化攻坚战,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注入深化林业改革新动力,积极适应国家全面脱贫的硬要求,为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筑牢生态基础。
  (主讲人系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司长)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
    《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已经全国绿化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造林绿化是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国策。实施《纲要》对于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转变发展方式,增加森林资源,提升城乡绿化水平,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纲要》提出了未来10年全国造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是统领全国造林绿化事业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造林绿化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充分认识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纲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制定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搞好协调配合,建立造林绿化协作机制;分级编制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将组织《纲要》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系统)要将按程序报批后的本地、本部门(系统)造林绿化规划,以及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情况,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

    附件: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的通知

 

林规发〔201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关于大力开展森林经营的要求,我局编制了《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以下简称《规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规划内涵。《规划》针对我国森林经营理论和技术滞后的突出问题,吸纳借鉴国际先进森林经营理念和技术,结合我国森林分类管理和森林经营生产实践,确立了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为指导的经营思想,树立了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了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森林生态系统的核心目标,是相对于传统森林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规划》内涵和方向,科学推进森林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质量。
    二、编制省级县级规划,推动森林经营全面持续开展。《规划》明确了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相衔接的未来35年全国森林经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战略布局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全国森林经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简单粗放等问题,为促进因林施策,规范经营行为,《规划》提出了符合中国林情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体系,并给各地结合实践创新开展森林经营保留了空间。各地要在全国《规划》指导下,加快编制省级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将《规划》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贯穿于省级、县级规划中,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规划体系,全面科学推动森林经营长期持续开展,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经营行为。
    三、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规划任务落实到位。《规划》针对全国8个森林经营区的突出问题,分别提出了经营方向和经营策略,明确了各经营区的经营目标和主要任务。各地要依据全国《规划》确定的分区经营策略,通过编制和执行省级、县级规划,将造林和更新造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各项经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地区和单位,落实到具体的年度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规划任务,实现规划目标。
    四、加强人才培养,为规划实施提供智力支撑。推进落实《规划》关键在人。各地要落实基层人才政策,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优秀毕业生到基层林业单位工作,引导一批深入研究、独立思考、说得清道得明、既懂理论又能带领一线人员一起干的森林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指导森林经营科学开展。要建立常态化森林经营人才培训制度,分级开展培训,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技术、会操作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队伍,确保《规划》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五、完善评估考核机制,跟踪规划实施效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相适应的监测、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和执行效果的跟踪分析。要制定《规划》实施效果评价考核办法,针对森林质量提升目标指标提出具体的评价考核标准。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质量提升考核工作,作为林业约束性指标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要跟踪《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为适时调整和修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


                                                                      国家林业局
                                                                     2016年7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对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为目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增长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不断拓展监测网络平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切实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科学确定林业检疫性和危害性有害生物名单,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强化抗性种苗培育、森林经营、生物调控等治本措施的运用,并优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采伐指标和更新改造任务。切实加强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抓好产地检疫和监管,重点做好种苗产地检疫,推进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全过程追溯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风险评估、产地检疫、隔离除害、种植地监管等制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各地区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订严密规范的应急防治流程。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导航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建设应急防治指挥系统,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提升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五)推进社会化防治。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创新防治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开展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林业鼠(兔)害、有害植物防治。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经营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通用航空企业拓展航空防治作业,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航空汽油储运供应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防治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八)完善防治法规制度。研究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的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抓紧制(修)订防治检疫技术、林用农药使用、防治装备等标准。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修)订,研究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密切跟踪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防治检疫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学校、中职学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全面落实防治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航空和地面防治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点)等建设。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航空防治作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农业、质检、林业、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区、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省(区、市)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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