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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省级实施

2021-02-05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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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布2021年第2号公告,将建设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委托时间为2021年2月1日-2023年2月1日。

  这些委托事项分别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林草局要求,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和草原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国家林草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强化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相关链接:

  政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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