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一级,穿山甲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对破坏穿山甲资源的惩治将更为严厉。围绕穿山甲保护级别调整的背景、重要意义,以及未来采取保护措施等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穿山甲保护级别调升的背景?
负责人:穿山甲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的物种之一。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该物种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至今已达30余年,其种群及栖息地状况和保护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华穿山甲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大陆地区长江以南17个省区市,有专家认为马来穿山甲和印度穿山甲在我国局部区域也曾有分布。20世纪60年代,全国穿山甲资源量为85万-90万只。但根据近年来研究显示,由于过去过度猎捕利用和栖息地破坏,当前仅有中华穿山甲明确在我国自然分布,其分布范围不断缩小,已缩减至11个省份;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估计在6万只左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存活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2014年评估表示,中华穿山甲种群数量已下降了90%。
为加大对穿山甲的保护力度,2007年停止从野外猎捕穿山甲活动,并核查库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准化封装和定点保管,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及用途。从2018年8月起全面停止商业性进口穿山甲及其制品,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对破坏穿山甲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该物种栖息地不断受到干扰破坏,对滥食穿山甲惩处力度不够等原因,穿山甲资源急剧下降趋势未能彻底扭转。此前,中华穿山甲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已与目前的保护形势极不相符,无论从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刑事责任认定标准上,均难以有效遏制乱捕、乱猎、滥食穿山甲等违法活动,迫切需要提升其保护级别,有力打击破坏穿山甲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调升穿山甲保护级别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负责人: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严惩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将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更表明了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立场。调升穿山甲保护级别对于强化物种拯救性保护,促进种群恢复与增长,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提高了全民保护共识。调升保护级别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穿山甲保护的重视程度,进一步促进对该物种的保护管理,集中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穿山甲保护。
二是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调升保护级别有利于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打击乱捕、乱猎、滥食穿山甲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将更加有力,增加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
三是促进了穿山甲科学研究。调升保护级别有利于加大对穿山甲野外种群和栖息地调查监测、人工繁育及野化放归等研究力度,促进其野外种群的稳定和逐步恢复。
记者:请问调升穿山甲保护级别经历了哪些过程?
负责人:国家林草局高度重视穿山甲级别调整有关工作,为确保升级工作的科学性,于2019年启动了穿山甲级别调整专题研究程序。
一是开展调研。2019年6月深入广东等地开展调研,收集该物种种群及栖息地资料信息,摸清底数。
二是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组织华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所等科研院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于2019年8月召开穿山甲保护级别调整专家评估论证会,对我国穿山甲资源状况、生态功能、繁殖规律、救护技术、栖息地评估等进行了研究讨论,专家一致同意提升穿山甲的保护级别。
三是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自2019年12月以来,征求了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
四是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了穿山甲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获得国务院批准。
记者:调升穿山甲保护级别后,将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负责人:调升穿山甲保护级别,也是在提醒我们,穿山甲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物种面临的威胁依然较大,种群健康还没有根本性好转,需要给予更多的保护努力和投入。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扭转穿山甲种群及栖息地状况持续恶化趋势,促进穿山甲种群不断恢复增长。
一是研究制定中华穿山甲野外调查技术标准,继续加快穿山甲野外种群和栖息地调查监测,为开展全面系统研究、划定保护区域、开展专项保护行动奠定科学基础。
二是划定穿山甲野外重要栖息地,组织力量加强野外巡护,严防偷猎盗猎等违法行为发生,不断改善和恢复其生存环境。
三是筹建穿山甲保护专业研究机构,组建专业技术团队,针对中华穿山甲繁殖规律不清,短期依靠人工繁育恢复种群困难问题,加强穿山甲人工繁育及野化放归科技攻关,努力增加穿山甲种群数量。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和国务院严惩非法捕杀、交易、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走私、滥食穿山甲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政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