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启动《草原法》修改工作以来,我局一直将起草修改《草原法》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今年,在充分研究吸纳您所提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草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基层调研、专题研究及有关方面意见,对《草原法》进行了新一轮修改完善,主要成果进展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明确将“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科学利用”作为新时代草原保护修复利用的总体方针。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将推行草原休养生息写入法条中。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在政府责任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林(草)长制,明确各级林(草)长的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和保护发展目标”。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这一生态补偿政策制度化,提出“国家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自觉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体现在相关法条中。
二、体现草原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改革方向
草原权属与耕地、林地有所不同,其特殊性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在承包者权力义务方面,明确草原承包者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改变草原用途;同时细化了草原承包者享有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关要求,增加了草原承包者可以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草原经营权,并明确了草原经营权权能范围,不允许草原承包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流转,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关于草原所有权,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分级行使所有权有关要求,增加了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草原所有权职责。
三、完善草原保护制度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草原资源调查,掌握草原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草原动态监测评价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调查监测成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的依据。在基本草原保护方面,占用基本草原的条件,即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重大公益项目建设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明确提出基本草原占补平衡,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建设项目占用基本草原的,应当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等问题采取约谈制度。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草原集体使用权与草原所有权权能边界、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加强草原管理机构队伍等修法建议,充分融入到修法过程当中,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修法工作,强化法律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