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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2415号(资源环境类265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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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导意见》明确,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依据管理目标与效能并借鉴国际经验,将我国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

  一、关于保留风景名胜区的问题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类型,自然资源部和我局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亲自听取有关问题报告,参与相关工作研讨,给予具体工作指导。正在开展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过程中明确,“暂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身范围调整,风景名胜区体系予以保留”。对于风景名胜区存在的主要问题,自然资源部和我局正在调查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方案。

  二、关于增加资源保护区的问题

  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指导意见》明确将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你们关于增加资源保护区的建议,对于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有着很好的借鉴参考价值,部分建议已被采纳。如,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过程中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与国家公园试点区、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整合到相应的国家公园试点区、自然保护区;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科学评估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整合到自然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已被整体纳入新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等,我局认为对这些区域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很有必要,但这些保护区域的主要保护对象不属于自然保护地的范畴,不宜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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