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问题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动物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自1989年发布《动物名录》至今近30年来,我国许多野生动物的资源和保护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经有效保护后濒危程度得以缓解,也有部分野生动物因栖息地减少、过度利用等原因濒危程度仍不断加剧,野生动物调查及科学研究还发现一些新的珍贵濒危物种,国际社会关注的野生动物种类不断变化,也需要从履约角度对相关物种的国内保护管理方面进行调整。尽管2001年我局曾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了麝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但仍需从整体上对现有《动物名录》进行全面调整,以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
对此,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动物名录》进行调整。为适应形势需要,我局早在2008年前后就开始着手《动物名录》调整工作,先后经过了广泛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讨论、组织专家评审、部门协调四个阶段,形成了调整《动物名录》的原则思路,提出了《动物名录》调整草案,但目前各部门意见尚未达成共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推动《动物名录》早日调整并发布。
对于您提出的将IUCN红色名录和《中国自然观察2016》物种评估结果作为《动物名录》调整依据的建议,我局将在《动物名录》调整中充分参考。但由于《动物名录》物种的确定须综合考虑物种濒危程度及种群变化趋势、生态及社会价值、管理实际需要等多种因素,并不能单纯考虑上述评估结果。
二、关于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问题
我局非常重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植物名录》)的修订工作。自1999年颁布第一批后,林业和农业两部门为后续《植物名录》的分工进行多次协商。近期,我局与农业农村部又进行了沟通协调,待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确定后,将启动此项工作,争取2年内完成向国务院报送最新修订的《植物名录》,获准后颁布。
就保护对象和级别的界定问题。我局在1999年研究制定《植物名录》时,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保护原则,确定了界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4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种或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或严重威胁的物种。依此标准制定的第一批名录除了以濒危状态来界定保护对象和级别外,还兼顾了经济、科研、文化价值。
我局2018年在启动制定《植物名录》时,拟邀请国内植物研究领域的专家们重新审定并修订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