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了“非开发性权益”的概念,分别从“非开发性权益”立法的必要性、与国家公园定位的匹配性、维护原住民权益的公平性、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以及防范和制止开发国家公园的有效性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您提出将国家公园内部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权以“非开发性权益”的形式出售、分配或受让给具有保护意识的个人、原住民或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国家对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管压力,增加民众的参与度,提高国家公园的保护效率。
我局理解和明白您的意图,您是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取“非开发性权益”让自然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国家公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这样做拓宽了国家公园管理和监督的途径,是对国家设立的国家公园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补充。您的观点值得研究、探讨和实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国家公园以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稀有性的生态系统、自然与文化遗迹或景观为目的,由国家依法划定范围并统一保护与管理,具有国家性、生态系统完整性、公益性和功能复合性4个特征。国家公园的定位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始终突出自然生态系统的严格保护、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结合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的意见,我局认为国家公园属于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建设国家公园要符合国家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严禁任意改变其用途。您的“非开发性权益”定位和认识在政策层面也许是可行的,但如何让民众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从国家公园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获利,现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目前,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尚处于体制试点阶段,当前的主要任务还是在探索解决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国家层面制定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标准。10个试点的国家公园重要工作还是在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确权登记、机构整合、珍稀物种的保护和保护地机构整合方面。对您提到的“非开发性权益”问题,目前还没有涉及到,也不是近期工作的重点。但我局认为,随着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深入,很多问题,包括如何让国家公园范围内原住居民获得国家公园改革红利等都将会进行试点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