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地区是我国最主要的沙尘源区和路径区,乌兰布和沙漠在阿拉善盟沿黄地段较为活跃,对区域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的防沙治沙工作,把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防沙治沙的重点区域。在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中,乌兰布和沙漠被纳入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中河西走廊及阿拉善高原沙漠周边及绿洲区。加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黄河、贺兰山以及宁夏、河套两大平原产粮基地的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一、关于坚定不移继续推进乌兰布和沙漠治理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巴彦淖尔市防沙治沙和乌兰布和沙漠的保护和治理,相继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工程,促进了当地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减少,植被盖度显著提升。在《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二期规划》)中,已将巴彦淖尔市下属7个县(旗、区)纳入工程规划,通过加强林草植被保护、落实禁牧和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在人工沙障和围栏封育辅助下实施造林种草、加强防护林和人工饲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措施,草场退化、沙化加剧的趋势得到了控制。2013年,我局商财政部启动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试点项目,将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和阿拉善左旗确定为试点县,建立了杭锦后旗双庙、乌拉特后旗获各琦和阿拉善左旗额尔克哈什哈等三个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中央财政累计投入6000万元资金,封禁面积30927公顷。
二、关于将乌兰布和沙漠确定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功能区”,并加大投入力度问题
目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主要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三江源等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生态重要地区。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扩大重点生态工程区转移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对“功能区”内有关生态治理活动的税收、经济活动等实行特殊优惠政策问题
一直以来,国家大力支持生态环保事业的发展,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二是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三是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四是对风力、光伏、核能、生物质、煤层气发电等新能源生产,出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超税负返还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五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符合条件的生态治理活动相关主体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关于支持“功能区”建设一批光伏发电、交通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问题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行绿色安全发展模式,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的支撑引领作用,将经过内蒙古乌兰布和沙漠区域的包头至银川铁路,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列为201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将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国家发改委将协调支持相关地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支撑引领作用,推进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
五、关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乌兰布和沙漠生态保护、生态屏障建设中来的问题
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防沙治沙事业中来。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在防沙治沙遵循的原则中明确提出“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提出了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等防沙治沙的扶持政策。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从建立鼓励各类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的机制、探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建立购买服务的保护治理机制和创新防沙治沙金融支持机制等方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乌兰布和沙漠所在地区的防沙治沙支持力度,为保护、恢复和改善乌兰布和沙漠的生态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