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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解人象冲突,促进人象和谐共生的提案”复文(2021年第0937号(资源环境类095号))

2021-11-1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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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法规政策、加强保护措施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支撑。按照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砍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栖息地改造以适应大象等主要保护对象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意见,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过程中按照《森林法》精神,对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二)关于重要栖息地。目前,我局正在制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技术规程,并将亚洲象栖息地作为重点,考虑将其纳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范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局将指导地方政府在充分考虑财力承受能力,做好财力评估的前提下,依法自主优先赎买、租赁、置换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关于保险补偿标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2010年,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启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转变,于2014年实现全省覆盖。考虑到保险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投保商业保险是投保人自主的市场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财力状况等统筹研究政策,通过提高保费来提高补偿标准。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统筹考虑云南省开展亚洲象等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于设立亚洲象保护与“人象冲突”防范重大科研课题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亚洲象保护科研工作:一是支持地方开展象群科研活动监测。我局先后建立西双版纳等11处各级自然保护区,批复了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亚洲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长期开展调查监测、巡护看守,切实维护亚洲象及其栖息地安全;二是成立了国家林草局亚洲象研究中心,积极开展亚洲象保护管理亟需基础应用研究,为国家决策提供理论支撑;三是支持开展减缓人象冲突研究,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亚洲象保护和肇事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亚洲象危害预警防范工作,科学调控亚洲象种群数量,实施亚洲象栖息地改造等工程建设。下一步,我局将依托亚洲象研究中心,整合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研力量,重点支持开展亚洲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栖息地改造、肇事象群处置、肇事补偿等科研工作,安排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经费,对亚洲象的生活规律、习性开展研究,为解决人象冲突提供科技支撑。

  三、关于“建设安全防范设施,实现人象隔离”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亚洲象安全防范工作。“十三五”期间,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580万元,用于支持亚洲象分布的云南西双版纳、南滚河、金平分水岭等三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提升,安排830万元支持云南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我局在制定《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十四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已将亚洲象等野生动物保护纳入规划范围。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规定,并考虑目前已有资金渠道,不宜再设立专项资金。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继续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做好保护亚洲象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实现人象和谐共处。

  四、关于“加快推进亚洲象国家公园建设”的问题

  亚洲象分布区是我国热带森林主要分布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区域,我局在《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编制过程中,已对西双版纳等重点区域给予了充分考虑。根据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我局在制定《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十四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已将亚洲象等野生动物保护纳入规划,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加快推动设立国家公园前期工作,统筹兼顾亚洲象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维护群众利益关系,缓解人象矛盾冲突。下一步,我局将深入研究您所提有关意见,对亚洲象主要分布区及潜在栖息地范围的区域建设国家公园予以统筹考虑,并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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