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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提案”复文(2022年第02162号(农业水利类174号))

2023-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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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从1999年起,国家实施了两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的国土生态安全。

  根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已于2021年全面到期,且已发放了两个补助周期的补助,生态林、经济林分别补助了16年和10年。有关部门认为,鉴于前一轮退耕还林绝大部分已经成林,效益显现,补助期满后不宜再对退耕农户予以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中央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600元(含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到期后可能影响已有成果巩固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短、标准低的问题,近年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目前相关政策中已考虑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实际需要。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另外,《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利用。  

  目前,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和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等因素,初步达成了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明确补助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成果的意见建议。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要求,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将相关意见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后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草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灌木平茬、低质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的退耕地块,按相关政策渠道予以支持,切实巩固发展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规定,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的支持力度,确保成果巩固。

  二、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碳汇项目政策支持

  退耕还林还草是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举措,是增加碳储量和提升碳汇增量的有效途径,对巩固提升区域碳汇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中国林科院测算,25个工程省(区、市)退耕还林还草每年固碳量在5600万吨(其中内蒙古391万吨),约占我国森林年固碳量的1/10,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明确指出“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同时,国家鼓励开发包括森林碳汇项目在内的温室气体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目前,我局正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争取为林草碳汇进入国家自愿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开发符合要求的退耕还林还草碳汇项目,并纳入碳汇交易平台,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三、对退耕还林还草地实施一次性征收补偿政策

  您提出的对退耕还林还草地实行一次性征收补偿政策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建设成果,保障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参考。但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困难,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涉及大规模土地权属变更问题,对退耕还林还草地实行一次性征收补偿政策条件尚不成熟,短期内难以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措施,研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两山”转化路径,继续对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予以支持。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退耕还林还草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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