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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提案”复文(2022年第00581号(资源环境类039号))

2023-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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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强化湖泊流域空间用途管控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湿地资源保护监管。2017年以来,通过制修订《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湿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湿地保护执法及禁止性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积极推动建立相关部门湿地监管协作机制。截至2021年,全国28个省(区、市)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2022年6月1日实施的《湿地保护法》专门设立资源管理及保护利用章节,对湿地调查评价、规划编制与调整、占用审批、监测与预警等作出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精神,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湿地用途管控要求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利用卫片判读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破坏湿地、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等问题。

  二、关于构建基于自然的湖泊流域保护修复方案问题

  目前,我局正在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已将湖泊范围内的湿地纳入规划范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开展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明确提出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通过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多种措施,科学修复湖泊内的退化湿地。

  同时,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绿则绿、宜荒则荒,科学恢复林草植被。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合理运用集水、节水造林种草技术,防止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加强人工增雨作业,提高造林绿化效率。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城镇周边节水绿化。绿洲农业区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加强天然绿洲和生态过渡带保护,兼顾绿洲保护和农田防护林用水需求,合理确定造林规模和密度,确保农业生态屏障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地方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以水资源承载力为约束,推进高原地区国土绿化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三、关于加强湖泊流域保护治理政策统筹协调力度问题

  《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规则,提出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避免各级各类法律规范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使各项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提高湿地保护的整体效益。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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