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和生态保护工作。我国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地区,主要分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如何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新时期国土空间治理和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必须面对和着力解决的问题。你们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非常重视。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探索全民共享机制等均作出了系统安排。我局将结合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指导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统筹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一、关于贫困地区自然保护区脱贫攻坚项目支持问题
一方面,自然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地方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城镇、农业、生态等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县域主体功能定位,优先安排脱贫攻坚、社会民生等用地,切实为扶贫开发提供空间保障。另一方面,我局自2016年起会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2016-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140亿元(其中2016年20亿元、2017年25亿元、2018年35亿元),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50万名,精准带动180多万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财政部,争取2020年中央财政再新增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5亿元以上。此外,有关部门正研究完善投资、金融和产业政策,推动社会资本投向绿色生态产业,向“三区三州”等重点贫困地区适当倾斜,鼓励地方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和区域协调发展。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内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及边界和功能区调整问题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的要求,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改变。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按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三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两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要求,按程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区边界和功能区的调整首先必须确保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受到破坏。在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的基础上,将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指标、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统筹加大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1.84亿元,比上年增长39.5%,远高于全国平均增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于相关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综合地方反映情况,研究加大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考虑市县实际情况,不断提高相关市县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关于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补偿意见》中,提出了健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2018年12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加强了顶层设计,积极推进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697.1亿元,其中2019年安排180.96亿元。相关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资金时,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统筹资金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下一步,我局将与自然资源部一起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衔接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认真研究生态公益林补助,健全补偿标准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生态保护核心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鼓励开展基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多元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围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由受益主体向保护主体开展补偿,鼓励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之间通过资金补偿、产业扶持、技术援助等形式开展横向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