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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机构改革后自然保护地资金短缺困局的建议”复文(2019年第1648号)

2019-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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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高度重视,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2亿元,支持开展了300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大力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通过湿地保护专项对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湿地恢复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通过青海三江源、祁连山、西藏生态安全屏障等专项对自然保护地集中分布区域的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治理;通过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相关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有效促进了各类自然保护地整体生态质量的改善。

  根据党中央关于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在建立国家 公园体制试点期间,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开展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2008年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241.72亿元,年资金规模从60.5亿元增长至811亿元。国家公园大都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有关地方可统筹使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包括规划编制、资源调查、生态管护岗位设置等费用在内的相关支出,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二是通过林业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林业系统管理的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湿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实施退耕还林林草,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促进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发挥。有关地方可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对位于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公园建设。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作出系统部署。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考虑各方面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投资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因此,在中央财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落实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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