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长效机制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暂补助8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在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对凉山州等特殊困难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为落实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四川省根据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于2007年10月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规定在完善政策补助期内对凉山州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四川省财政补贴凉山州退耕地每年每亩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根据以上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凉山州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4210元、还经济林2650元。
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而且,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您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即将到期,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局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积极协调,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紧张,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政府还可以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异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以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完善前一轮及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给退耕农户更多的实惠。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以及《总体方案》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的要求,四川省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研究出台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一轮退耕还林用地政策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四川省及凉山州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1999-2013年,共安排凉山州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357.6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63.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57.6万亩、封山育林36.5万亩。2014—2018年,又安排凉山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66.76万亩,其中还林63.36万亩、还草3.4万亩。四川省及凉山州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西南地区国土生态安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党的十九大、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都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2017年5月,国务院同意核减18个省区市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其中四川省288.2万亩),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2019年3月,我局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办退字〔2019〕66号)。四川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报送了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在汇总研究各省区市退耕需求并赴凉山州等地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扩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本田,并根据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请示》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将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的要求核减各地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同时,有关部门将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各地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充分考虑四川省及凉山州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方案,争取做到应退尽退,助力凉山州的生态建设和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