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退耕还林还草长效补偿机制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青海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2—2013年,安排青海省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90万亩,配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636.5万亩、封山育林184万亩。2015—2016年,又安排青海省新一轮退耕还林44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为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按照现行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已于2021年全部到期,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也已陆续到期。近年来,针对补助到期后可能存在农户长远生计困难和成果巩固隐患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中央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充分考虑西部地区财力较为薄弱的实际,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项目纳入现有政策渠道予以支持。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以及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规定,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标准的问题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为: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含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此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短、标准偏低的问题,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争取在现行补助政策到期后适当延长补助期限,继续按一定标准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予以适当补助。同时,青海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三、关于进一步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问题
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2017年、2019年国务院两次批准实施的规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污染耕地。近年来,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发生变化,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两个文件。2022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目前,国家正在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鉴于此,对于将非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和撂荒耕地等国务院批准地类范围外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的时机尚不成熟,需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行统筹研究。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安全,在确保实现各省(区、市)耕地保护任务目标前提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确定今后一个时期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和规模,稳妥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和成果巩固,并继续加大对青海省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