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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进口木材合法性规制体系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6264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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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我国进口木材的有关情况

  我国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的国家,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国对木材资源的需求一直处于高位态势,木材供给端面临较大压力,依靠国际市场配置木材资源以平衡国内市场供给,木材进口依存度达到50%,在全球木材贸易总量中占比较大。2017年我国进口原木达5540万立方米,锯材3740万立方米,创历史高位。从木材进口国别来看,我国原木进口量位居前十名中的新西兰、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乌克兰等6国占了我国原木进口总量的74%。这些国家大都是发达或相对发达国家,森林资源丰富,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管理水平较高。我国锯材进口量排在前十位的俄罗斯、加拿大、泰国、美国、芬兰、智利、瑞典、越南、新西兰、德国占了我国锯材进口总量的91%。总体上看,这些国家基本构成了我国进口木材的主体来源地,逐步形成了木材来源市场多元化的格局,符合当前经济全球化、贸易便利化发展趋势。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不可忽视,受到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困扰,有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是一些企业遵法合规意识、生态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在非洲、东南亚少数国家开展木材贸易时存在不合规甚至违法的情况,同时,个别国际非政府组织刻意放大个案的负面影响,有损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二是企业海外盲目跟风和恶意竞争不断。三是进口原木中约有15%左右来自于非洲等几个所谓国际社会公认的木材贸易高风险国家。四是国内过度炒作红木受到一些国际环保组织的指责并引起了一些木材资源国的疑虑。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木材进口国和重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和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进一步加强进口木材管理,对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促进我国林产品贸易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球环境治理,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成立“绿色森林生态足迹”专门工作小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是稳步推进木材合法性规制工作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局根据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国际合作的进程及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了多层级、机制化、常态化的木材合法性规制工作协调机制。一是我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国际司、计财司、资源司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有序推进。二是由我局牵头,联合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了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了多方合作和参与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整合资源,发挥各方力量,充分协商,凝聚共识,建立了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合作联动机制,指导木材合法性管理、推动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建设、促进木材合法性对接和互认,有效利用政府采购、绿色信贷、负面清单等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木材供应链上重点环节以及敏感地区、敏感树种的管控,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境内外开展负责任贸易与投资,树立中国企业负责任形象,增强我国在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问题上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三、关于建立进口木材合法性规制问题

  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是近年来国际热点问题之一,我局对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高度重视,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林业立法、执法和管理,确保国内木材的合法性。严格执行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林木、木材凭证运输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木材及木材产品在我国境内采伐、运输和加工利用的合法性。二是加强引导和规范,推进可持续木材贸易。我局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和《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合作行为,不断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合作共赢模式。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国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2011年以来我局与英国国际发展部、欧盟等机构合作,制定了中国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的相关技术规范,保证企业木材来源合法性尽职调查导则,并且在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及企业中推广试点,推动协会出台木材合法性验证标准,成立了中国负责任林产品贸易与投资联盟,指导我国企业开展负责任林产品贸易与投资。四是组织专门力量研究进口木材合法性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木材合法性国际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国情和林情,我局正在会同商务、海关等部门组织相关研究机构研究制定进口木材合法性管理办法,以从规制层面加强对木材合法性的管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但也面临挑战,难点在于木材出口国如何保证出口木材的合法性以及监管和执法。需要加强木材上下游国家之间的对接,国内相关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建立有效的木材信息分享和追溯体系,才能达到监管的目的。我具将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外交、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协同推进,加大进口木材合法性规制体系推进力度。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木材进出口贸易绿色健康发展。

  四、关于建立政府间打击非法采伐协调合作机制问题

  我局会同商务、海关部门加强与木材供应链上下游国家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与其他已有相关立法的经济体和国家对接。一是我局先后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尼等已经出台了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法规的经济体和国家签署了双边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欧已经举行了9次双边协调机制会议,中美举行了7次双边论坛会议,与加、澳、日、韩及印尼开展了一系列磋商沟通,促进政策对话和信息共享,推动这一领域的合作。二是近年来我局还与俄罗斯、缅甸、莫桑比克、老挝、斯里兰卡等重要木材生产国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就木材合法性管理建立了有效的交流机制,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各方利益,满足相关要求的木材合法性互认办法,削弱绿色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三是帮助木材资源国提高监管能力,我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援外资金援助了柬埔寨、加蓬、刚果(布)、喀麦隆等森林资源丰富国家,帮助其提高森林治理水平,同时加大了对肯尼亚、纳米比亚、蒙古等国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援助力度,树立了我负责任大国形象。目前,虽然在木材合法性问题上建立政府间法律法规协调合作机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由于各国对于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认识和判定以及背后的利益存在一定分歧,还需要我方继续耐心地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和交流,求同存异,推动达成各有关方在木材合法性法律法规协调合作的最大公约数。

  五、关于推动打击非法采伐区域性合作问题

  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近年来,我局利用多个区域性机制平台推动打击非法采伐国际合作,并取得积极成效。一是积极参与和推动APEC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进程,推动区域国际合作,目前已参加了13次APEC打击非法采伐专家组会议。在外交部和商务部的支持下,我局2014年在APEC专家组青岛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区域内木材合法性互认机制”倡议,得到各经济体的积极响应。各经济体通过了《APEC对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范畴的共同理解》以及《APEC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专家组木材合法性指南模板》两个重要文件。各经济体关于木材合法性指南模板将陆续在APEC网站上公布,这将有力地推动区域内木材合法性信息的分享与沟通,对有序开展双边互认、次区域互认奠定了较好基础。二是建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召开了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高级别会议,并举行了林业产业工商与投资研讨会,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推动可持续木材贸易为重点,加强林业政策协调,深化林业经贸合作,推进国际产能合作。三是建立了中国—东盟林业合作论坛,围绕森林资源培育,促进可持续木材贸易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四是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机制下,在近几轮谈判中增加了林产品国际贸易议题,主要围绕共同促进打击非法采伐、促进合法贸易。这些区域性机制平台,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区域林业治理中的参与力度和引领作用。关于将木材贸易合法性法律法规纳入WTO等多边机制谈判议题,考虑到世贸组织本身不涉及对木材合法性的监管和执法问题,我局将积极寻求在其他合适的多边机制下探讨开展相关工作,以削弱欧美在此议题上的话语权。

  六、关于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把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贡献了“中国方案”和智慧。一是出台了《“一带一路”建设林业合作规划》《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等,作为推动双边、区域生态环境务实合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二是我局积极与沿线有关国家开展森林生态治理、沙尘暴和荒漠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边境森林草原防火等合作。目前,已与马来西亚、泰国、缅甸、越南等合作开展了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项目,与阿拉伯联盟签署了《关于荒漠化监测与防治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南非签署了《关于湿地与荒漠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五年实施计划》,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防治荒漠化共同行动倡议》,为推动沿线有关国家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荒漠化防治提供经验分享和技术支持。三是举办了几十期林业援外培训班,为发展中国家培训学员数百人次,涉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开展了多期“一带一路”生态与经贸合作培训以及绿色丝绸之路使者计划交流研讨培训活动,对宣传我生态建设成就和治理理念、推动生态建设及环保标准和技术走出去、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七、关于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参与打击非法采伐合作问题

  积极培育并支持我国有关研究机构和协会参与打击非法采伐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生态治理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加强相关研究机构、协会从事打击非法采伐合作与交流能力建设,鼓励、引导其参与双多边合作、国际林业热点问题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研究,宣传我国林业发展成就与经验,增强我国林业对外影响力。二是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协会加强与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向国际社会传导我国打击非法采伐的措施和成效,以及我国企业的良好实践,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三是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协会赴我国企业投资贸易合作的重点国家,如非洲、东南亚等国际社会关注的所谓非法采伐高风险国家进行宣讲,加强对中国企业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在境外生态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木材合法来源意识,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四是组织有关研究机构修改了红木国家标准,红木品种由原版的33种减少到新版的29种,新版于2018年7月1日实施。利用培训班、研讨会以及多种媒介,对数百家企业进行了培训,引导企业和消费者树立绿色理念,理性消费,避免炒作,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正常红木贸易的误解和质疑,保护我们的传统文化健康良性发展。五是针对某些国际非政府组织采用双重标准审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活动,有的甚至对个别孤立案例刻意放大其负面影响的情况,积极引导我国相关研究机构、协会有理有节有据地作出正当回应,为业界、企业发声,驳斥不实报道,防止贸易保护主义和绿色贸易壁垒干扰我国和有关国家正常贸易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关于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进口木材合法性问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分别对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货物、物品的进口或者出口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做了相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在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修改过程中,有关林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本次法律修改的研究议题之一,我局将在调研、论证、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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