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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7645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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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议将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问题

  我局对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高度重视,指导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使包括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在内的全省湿地保护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修复工程等纳入了规划范围。积极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向《湿地公约》提交了包括东营市在内的备选城市名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山东省在落实好湿地保护管理法规制度的同时,建立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保护珍贵的湿地资源。同时,继续推进东营市国际湿地城市认证工作,争取早日获得认证证书。

  二、关于构建黄河三角洲黄河水大循环体系问题

  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将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黄河汛期调水调沙和生态调度,向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淡水补给,开展湿地生态监测。实施黄河中下游防洪工程,稳定河道,通过增大河道的输水输沙能力,增加黄河口的水沙量,保持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沼泽的相对稳定。构建山东黄河三角洲水大循环体系,应遵循黄河口自然演变规律和国务院黄河水量分配框架原则,进一步审慎研究。

  三、关于政策与资金上给予扶持问题

  多年来,我局对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与恢复一直给予倾斜支持。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2014年以来,已先后3次安排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8000万元,恢复退化湿地1.64万亩,开展耕作物补偿面积6.77万亩。2018年,我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实施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已下达中央预算内资金5290万元。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山东省可依据制度规定,加快推进山东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明确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实施方式。我局将配合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湿地保护,促进发挥湿地功能。

  四、关于加强环渤海地区互花米草治理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与有关部门一道,积极指导有关地方开展综合防控和治理。2013年原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收录了对农林生产和生态危害较为严重的52种外来入侵物种,包括对湿地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危害的水葫芦、互花米草等物种。针对山东黄河三角洲等滨海湿地的互花米草入侵问题,我局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综合防控力度,强化调查监测,建立预警体系,开展互花米草防控技术研究。同时,结合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进行互花米草防控示范,逐步恢复本土植被,改善和优化鸟类栖息地,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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