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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权归属转让制度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3425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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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而依法划定的区域,截至2015年底,林业部门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228处,总面积1.24亿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45处,数量和面积均占到全国的80%以上,构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这些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3500多万公顷天然林和约2000万公顷天然湿地、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类、65%的高等植物群落得以有效保护,维护了国家的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比较复杂,非国有土地权属的管理与自然保护区的功能维持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近年来,国家通过国家公益林政策,将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管护给予了一定的补助,并逐步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模,适当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偿15元,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您提出的通过租赁、赎买、置换、补偿等方式,将山林权属划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议,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此建议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第十七条精神,值得研究推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明确提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探索通过政策性或商业性收储重点区位商品林、置换、赎买、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破解林农利益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符合条件的森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家储备林建设范畴,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目前已收储十多万亩,效果很好,受到林业投资者的广泛好评。福建这一做法是探索创新生态投资运营新机制,得到各方面的肯定,已纳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9号)中,作为生态投资运营的新趋势。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提出: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将进一步健全,自然保护区林地权属管理会进一步完善,从而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
  考虑到建立完善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权归属转让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地区、部门和领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我局将在充分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积极推进。同时鉴于国家财政出资回购、收储生态公益林的资金需求量大、涉及面广,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林权流转体系等基础条件尚未成熟,因此,我局将在基础条件较为成熟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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