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长期以来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当前大兴安岭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林业企业经营困难、投资配套不足的问题,我局认为,地方投资配套问题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专项转移支付等规定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以上内容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事权划分为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地方事权三类,并提出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二是《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规定,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三是《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就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一步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等渠道,支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从2011年国家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地方配套的要求。在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补贴等林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时,也不要求地方财政和森工企业安排配套资金。另外,经协调,从2016年起,重点国有林区基本建设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已提高到90%。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力争中央全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