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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富余职工转岗技能培训经费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5975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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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以下简称“中发6号文件”),明确要求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我局认为您提出的国家应加大对国有林区富余职工转岗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的建议,符合中发6号文件精神,也符合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的实际。
  一、在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和推进职工转岗就业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林业职工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
  二、结合地方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中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探索职业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力争有培训愿望和需要的林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
  三、我局将积极协商相关部委,争取继续开辟对国有林区富裕职工转岗技能培训经费的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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