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森林抚育改培及社会保险等有关补助标准的建议
201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有关补助标准”,我局开展了关于调整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评估论证工作。目前,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补助已于2015年由5元/亩提高到6元/亩,2016年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助由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提高到以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起,将人工造林从每亩300元提高到500元,森林改造培育由每亩200元提高到3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财力,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提高各项补助标准,促进国有林区社会正常运转,以保证天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将林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安置职工、混岗老知青职工和大集体人员纳入到天保工程二期医疗保险补助范围的建议
为支持解决林区职工困难,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012年,我局联合财政部等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2〕271号),明确对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参照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贴,支持地方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缺口。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天保工程二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51亿元。
2015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明确提出,“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下一步,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发〔2015〕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关于继续免除森工企业金融债务的建议
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债务负担重,加剧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压力,影响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的要求,我局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主管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在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