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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湖北段建设步伐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7534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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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建议
  加强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编制了《长江经济带森林和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16-2030年)》。重点实施了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一是将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部纳入《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2011-2020年)》工程范围,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9亿元,造林23万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增加了0.32个百分点,长江土壤侵蚀量减少了近2亿吨,治理水土流失和防灾御灾能力持续增强。二是已将长江经济带的湖北、四川、云南、贵州、重庆5省(市)纳入天保工程区范围,自1998年天保工程一期启动以来,工程区就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益,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效益明显、林区民生得到改善。三是将长江经济带的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6省(市)的359个县纳入了石漠化综合重点治理县投资范围,2015年下达林业建设任务25.24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6.6万公顷,封山育林18.64万公顷。四是组织云南、湖南、湖北、安徽等省份加快推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试点工作,编制省级建设方案。2015年安排中央资金2.06亿元,用于长江经济带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的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相关规划和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特别是对洞庭湖、鄱阳湖和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两湖两库”等生态功能脆弱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给予支持,全面提升该区域的林业生态水平。
  二、关于完善湿地资源有偿使用、效益补偿等制度的建议
  我局制定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林湿发〔2015〕62号),要求对长江流域的自然湿地进行严格保护,严格禁止对该流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的破坏。2015年安排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18个,安排湿地补贴项目112个,安排湖北洪湖、蔡甸沉湖、神农架大九湖等3处国际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任务3万亩。组织召开了2015年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网络年会,就江湖关系、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外来物种治理等进行了交流研讨。下一步,我局将有计划地对非法开垦的湖泊开展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同时,将长江经济带重要湿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范围,作为全国湿地保护的优先领域。
  三、关于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建议
  截至201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11省(市)共建立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953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7个,面积598万公顷。2015年审批长江经济带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16个,受理江苏、湖北、湖南、重庆等省(市)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申请7个,受理江苏的国家生态公园试点申请1个,安徽、四川国家林木(花卉)专类园申请2个。到2015年底,长江经济带已建有各级各类湿地公园399处,面积82.3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其中国家湿地公园226处,省级湿地公园157处;特别是湖北省境内就有国家湿地公园23处、省级湿地公园10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快重点区域湿地生态修复。启动江汉湖泊湿地群的保护与修复、长江岸带洲滩生态保护与修复、汉江中下游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一批重点工程,维护长江经济带湖北段湿地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原真性。
  四、关于加大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的建议
  我局历来重视长江流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坚决打击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效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关长江、汉江、清江沿线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问题,我局将针对确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如熊猫、朱鹮等),联合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对特殊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监管力度,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强化这些地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保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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