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减云南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核减25度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建议
201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根据《总体方案》,国土资源部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中,对云南省符合《总体方案》条件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进行了统筹考虑,相应核减了云南省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8部委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25度以上坡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且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有关省区市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并提出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各省区市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充分调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报送有关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及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请示》(云政报﹝2016﹞29号)提出,将云南省25度以上1248万亩坡耕地中尚未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998万亩(其中基本农田875万亩、非基本农田123万亩)纳入国家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应核减云南省耕地保有量1248万亩、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75万亩。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进行衔接的基础上,对各省区市上报国务院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尽快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将云南省尚未退耕还林还草的25度以上坡耕地1000万亩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和石漠化治理区非基本农田坡耕地278万亩全部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提出,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通知》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2015年国家分别安排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90万亩和160万亩,2016年又安排云南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200万亩,比2015年增加40万亩。云南省可按照《总体方案》和《通知》的要求,将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重要水源地和石漠化治理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修改完善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做好作业设计和地块落实等前期工作,我局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予以重点支持,确保在“十三五”期间25度以上坡耕地应退尽退,为改善云南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