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于1982年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88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93535.7公顷。该自然保护区地处贺兰山山脉东坡的中段和北段,地跨银川市、石嘴山市二市六县,主要保护对象为我国中温带半干旱—干旱地区山地生态系统。该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并且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对于统筹当地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确因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可申请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应“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另外,我局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求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对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我局也将加强业务指导,并积极支持,以促进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