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对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2015年3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做了动员部署。一年多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6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任务的落实,发挥各自优势,结合改革需要、项目属性和已有资金渠道,全面支持林场林区改革工作。
一、关于深山远山林区富余职工搬迁安置问题的建议
按照6号文件要求,对国有林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参照执行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2015年在东北重点国有林区选择2个典型林业局启动了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试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地区林业职工搬迁安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替产业平台项目给予了投资补助支持,试点地区中就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的五岔沟林业局。截至目前,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876万元对试点地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项目建设给予了支持,其中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五岔沟林业局投资3876万元。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规模情况,逐步扩大对国有林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的支持范围,对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统筹给予支持。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落实搬迁职工人数、搬迁方案论证、政策设计等工作,待前期工作完善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积极安排中央投资予以支持。同时,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入户调查、摸清搬迁需求等工作,将深山远山林区富余职工搬迁一并纳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统筹解决。
二、关于加强国有林区公路建设问题的建议
按照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林区道路属于“专用道路”,未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主要由林区负责管理和养护。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为贯彻落实6号文件精神,2015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促进交通运输国有林场(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5〕40号),要求各地“按照国有林场(区)道路属性类别,认真梳理分析并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在编制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时,对纳入公路网规划范畴的国有林场(区)道路,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建设和养护计划”。结合现有政策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还要求相关省份将部分林区公路项目纳入“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安排中央投资用于国有林场(区)乡镇、建制村级别的节点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并拟从2016年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试点。同时,建议地方政府按法定程序逐步将公益性强、主要用于社会公路运输的林区道路变更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纳入有关公路建设规划,为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进一步支持林区道路建设创造条件。为此,要按照“区分轻重缓急、严格控制标准”的原则,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前期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我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统筹支持。
三、关于划转森工企业、剥离企业社会管理职能补贴问题的建议
多年来,自治区地方各级政府在森工企业政社性支出上投入了大量财力,使得内蒙古的国有林区改革得以顺利推进。6号文件对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做出了具体规定。2016年3月9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明确要求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由此,剥离的路径和经费渠道已经明晰。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国有林区深入开展调研,对改革推进成效较好的内蒙古给予大力支持,在财政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方面有所倾斜,帮助解决在推进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为其他省份的国有林区改革积累相应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