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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黔东南州地方公益林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5696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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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将黔东南州地方公益林和商品林中的有林地全部纳入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范畴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于天然商品林,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后,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于人工商品林,考虑到生态区位一般,而且以发挥经济功能为主,林木成材后可依法申请采伐,因此,不宜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力度的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
  三、关于提高造林投资补助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在不断加大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投资力度的同时,针对营造林成本持续上升、中央投资补助标准较低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2016年,人工造乔木林、灌木林分别由300元/亩、120元/亩提高到500元/亩、240元/亩,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分别由120元/亩、70元/亩提高到160元/亩、100元/亩。黔东南州可充分利用中央造林投资补助,推进造林绿化,加强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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