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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对吉林省森工企业区别对待的建议”复文(2015年第7395号)

2015-10-2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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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采伐量减产按每立方米3000元给予补助,生态效益补偿按照每亩15元给予补助的问题
    全面停止包括吉林在内的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是保护好所有天然林资源,加快推进重点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2014年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将全面停伐范围扩展到吉林、内蒙古等所有重点国有林区,中央财政按照每停伐1立方米补助1000元,每个基层林业局安排1500万元的标准,共安排吉林森工集团停伐补助资金2.46亿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认真总结重点国有林区停伐试点经验,统筹考虑包括吉林省森工企业在内的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全面停伐财政支持政策。
    二、关于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木材加工企业转产及接续产业发展给予扶持、化解债务等问题
    目前,我局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争取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国有林区投入力度,逐步解决重点国有林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关于对重体力特殊岗位职工比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办理退休的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再次明确,与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相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长足发展,企业劳动条件改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延长,我国退休年龄偏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进入新世纪后,国家没有新开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对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林业职工,达到工作和参保年限要求,且本人有提前退休意愿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5年退休。为贯彻落实《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关于“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的要求,我局正就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待摸清情况后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转型预留一定的缓冲期的问题
    考虑到吉林森工集团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2015年全面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时,没有包括吉林森工集团的红石林业局。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6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对吉林森工集团上市公司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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