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来,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是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多数是老少边穷地区,当地政府财政困难,难以完全负担补偿费用或补偿标准过低。因此,大部分地区实际未履行国家补偿义务,即使在已经制定了补偿办法的吉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等少数地区,其实际补偿标准也远远低于实际损失金额。这一状况,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挫伤了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为改变上述局面,经与财政部协调,我局2008—2015年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肇事补偿补助支出专项,共计6450万元,在已制定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的吉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等地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主要用于这些省区因保护亚洲象、羚牛、黑熊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害补偿。上述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因财政不足而无法解决当地群众因野生动物肇事而造成的损失问题,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和了人类发展与野生动物生存空间的矛盾,有力推动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公共财政应予以支持的范围。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由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制定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直接导致实际工作中缺乏补偿标准和难以把握补偿范围,地方政府难以履行补偿义务,中央财政也难以安排试点补偿补助。为此,我局今后将进一步引导、推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后,对人民群众损失再予以补偿。
您提出的有关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义务、扩大补偿范围等建议,我局将与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研究及调整,促进各地完善补偿措施,尽快实现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争取早日建立“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于您提出的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专项基金的建议,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不宜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