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增长。特别是部分区域野猪数量过大,其频繁出没于村庄及农民生产生活区域,造成损毁农作物等情况,其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密切关系到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当地居民农业再生产和生活保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这一情况,我局高度重视,采取系列措施,多方探索解决办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关于尽快颁布《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的问题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野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三有”动物),属于致害补偿范围。目前,全国已9个省出台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地尽快出台相关补偿办法。同时,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积极推动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三有”动物。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应对方案的问题
为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我局先后会同有关部门赴山西、浙江、福建、陕西4省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我局先后两次下发专门通知,在福建、江西等14省份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6月,又次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和分散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多渠道综合施策,有效降低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关于给予适当补偿的问题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问题。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与我局修订完善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鉴于野猪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政府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协调地方政府立足现有财政政策和资金渠道,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积极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