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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立法推进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109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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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历来重视林权争议处理工作,1996年原林业部出台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有效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2012年,我局启动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修改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2014年,国务院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央编办下发《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由我局协同调处林权权属纠纷。目前,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尚未出台,我局将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继续开展调研和论证,在配合国土资源部推进相关政策制定时予以体现。
  针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发频发的现状,我局于2016年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6〕38号),提出了把握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健全调处工作制度、建立调处应急处置机制、加快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提高调处纠纷的能力水平等工作要求。此外,《2016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已经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列入考核评价范围。为了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做实,推进纠纷调处,促进社会和谐,我局印发了《2016年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林改发〔2016〕123号),并已经连续考评两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相关工作。
  关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与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有关林权争议调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加大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一方面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提出,林权争议调处是否属于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围,还需在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其将加大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限问题的指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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