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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4192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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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改善和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野生动物种群有所增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
  按照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关于“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规定,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依法应由当地政府承担。但我国野生动物损害事件多发生在野生动物集中、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普遍偏弱,补偿措施常因地方财政困难无法完全落实,无法做到“应赔尽赔”,从而客观上损害了有关群众的利益、挫伤了地方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对此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多方探索解决办法:一是指导云南、西藏、吉林、陕西、甘肃、青海、北京、安徽等省区制定了相关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害补偿工作;二是经与财政部反复协调,我局确定于2008—2017年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专项补助经费,累计超过7000万元,用于云南、西藏、吉林、陕西、甘肃、青海6省区因保护亚洲象、羚牛、黑熊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害补偿补助;三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偿工作支持力度、扩大补偿范围以及增加保险业务的建议并得到采纳。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政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四是正在编制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制定指南等指导性文件,推动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标准;五是指导云南省开展野生动物损害与森林火灾合并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完善野生动物损害保险机制。
  您提出的有关损害补偿纳入转移支付、民政救助范围以及纳入森林保险等投保范围等建议,我局将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继续推动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指导各地建立补偿具体规定和标准,并依法有组织地通过狩猎等活动调控种群、修建防护阻隔设施等防范措施,将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前预防,有效减少群众损失,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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