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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生态移民,加快推进伊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5147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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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支持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近年来,国家已经安排巨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包括伊春市在内的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同时,有关部门按照《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个别森工企业开展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试点工作,主要支持不在现行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内的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项目。在开展试点申请过程中,伊春市并未提出相关申请。此外,2007年伊春市被列为首批资源枯竭城市,截至2016年底,已累计获得中央财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约31亿元,伊春市可以统筹用于林区生态移民工作,促进民生改善。
  二、关于将林场职工供热、公积金补贴纳入正常津贴补助范围问题
  2014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包括伊春市在内的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为此,中央财政参考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管理费开支人数及编制数,并考虑基层林业局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测算增加了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补助经费规模。新增资金以弥补人员经费缺口为重点,支持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重点国有林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鼓励林场职工进城购房并给予搬迁居民购房补贴问题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为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避免因某一行业职工购房享受“超市民化待遇”而引发其他群体攀比行为,我们认为不宜对林场职工进城购房给予补贴。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一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有能力职工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另一方面,将没有能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林区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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