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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虎骨和犀牛角等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贸易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112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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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犀牛等濒危物种保护和虎骨、犀牛角等入药是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两大领域高度关注的热点。为支持全球虎和犀牛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发出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通知》停止虎骨和犀牛角入药等要求,还会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骨和犀牛角等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由于虎骨、犀牛角是传统中医用作救治疑难杂症、危急重症临床处方的关键药材,疗效独特,应用历史悠久,随着我国人工养殖虎和犀牛的成功,希望启用虎骨和犀牛角入药使用的呼声日益强烈,认为利用人工繁育来源的虎骨和犀牛角不会对野生虎和野生犀牛种群造成危害,并且疏通合法渠道解决病患者特殊用药需求有利于遏制其擅自购买虎骨、犀牛角现象,有利于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活动,最终有利于野生虎和犀牛等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时,也有观点与您的观点类似,认为允许人工繁育来源的虎骨和犀牛角贸易,将扩大市场需求,导致严重的盗猎野生虎和野生犀牛现象,危及其种群安全。
  鉴于上述观点存在分歧和争议,我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坚持慎重、科学的态度,严格遵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医药法》的精神和要求,本着为虎和犀牛等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负责任的立场,密切关注国内外各方研究进展,从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政策研究,并根据研究结论推动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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