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允许犀角文物有序流通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355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犀牛是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野生动物,其头部的角是重要的中药原料,历史上也被用作工艺品的雕刻材料之一,留下许多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与历史价值的犀牛角类文物。但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犀牛种群快速下架,保护形势严峻。为支持全球犀牛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发出《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禁止包括药用和文物在内的犀牛角及其制品贸易。该《通知》的发布,对控制国内对犀牛角的需求,打击犀牛角非法贸易,强化犀牛保护,提升我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加强犀牛保护和犀牛角及其制品贸易管控的同时,国家对犀牛角文物保护同样十分重视,为解决以往流失海外的犀牛角文物回流祖国面临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局配合国家文物局于2014年11月下发了《关于博物馆申请办理犀角类中国文物藏品进口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35号),对我国境内博物馆以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捐赠、征集等方式从境外进口的犀角类中国文物藏品,经国家文物局确认、我局依法予以行政许可后,可作为特例进口,并允许在境内运输、展示,发挥其文化、艺术价值。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继续会同商务和文物部门研究,探索有利于犀牛保护、有利于严格规范监管犀牛文物合法流通的政策和措施,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统筹兼顾国内外犀牛保护形势和文化艺术传承需要。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