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加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8296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您提出的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收益群体、多渠道融集资金等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中央财政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继续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争取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补偿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融资,切实保障生态效益贡献者利益。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