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当放宽坡耕地退耕标准,将15—25度坡耕地非基本农田及宁夏南部六县(区)作为泾河重要水源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并将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进一步明确:“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重要部署,经过调查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2014年8月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5度坡耕地,并将退耕范围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省域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的15-25度坡耕地,需有关部门研究划定范围,再考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同时,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总体方案》规定要求和程序编制好省级实施方案。在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时,各省(区、市)可根据国务院批准,以及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通知》(水资源〔2012〕131号)的规定,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待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时一并考虑。
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有关省(区、市)可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提出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上报有关部门。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清水河固原源头水保护区、泾河泾源源头水保护区和蒲河宁甘源头水保护区已经划为黄河区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保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可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申报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任务需求,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地类的退耕还林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修订《退耕还林条例》或研究出台相应技术规范,满足各地其他地类实施退耕还林的需要。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可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对尚不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规定的地类自行开展退耕还林。
二、关于将生态移民迁出区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问题
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召开了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十三五”时期对生存条件恶劣的1000万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出来的耕地应通过退耕还林,及时恢复植被,改善生态。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修订《退耕还林条例》,研究将易地扶贫搬迁腾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同时,宁夏南部六县(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符合现行退耕还林有关规定的地类,有关县(区)可按照《总体方案》和《通知》要求,主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我局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计划时积极予以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固原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生态移民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对生态移民迁出区的耕地自行实施退耕还林,加快生态修复,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