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立即从国家层面立法,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并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问题
(一)关于重新界定野生动物的定义和范围问题。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加强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角度确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范围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考虑到其种群不存在濒危威胁、甚至可能有害于生态平衡,故未列入保护对象。但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这些物种中的部分种类(如鼠类、旱獭等)又需要进行适度管控。为此,在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已考虑适当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10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修订草案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我局会继续全力配合做好修法工作。
(二)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问题。野生动物具有生态、科学、经济、社会、美学等多种价值,在科技进步、文化传承、社会发展等诸多领域仍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势必导致相关领域的工作面临困境。如全世界绝大部分科研所需野生动物试材都是通过人工繁育、交易获得。因此,科学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全面强化野外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兼顾科技、文化、社会发展合理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上述工作过程中,我局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科研、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监管执法力量问题
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局牵头建立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一共有27个成员单位。该机制已经发挥出重要作用,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局会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开展了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围绕非法猎捕、非法人工繁育、非法交易、非法运输、非法食用5个领域,严打各类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形成了强大震慑作用。同时,结合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和落实国务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立法执法工作落实方案》等工作,我局将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问题
2005年,国务院颁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职责。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林业和草原系统已在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等重点区域,建成了以742处国家级监测站为主体、一大批省(市、县)级监测站为补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自2010年起,我局分步骤组织实施了野鸟禽流感、岩羊小反刍兽疫、野猪非洲猪瘟等5种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和预警工作,定期邀请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中国科学院、军事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的有关专家,对野生动物疫病发生趋势进行会商,切实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2011年,我局正式启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和管理系统”,实现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主动预警工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四、关于加大公众卫生安全知识宣传问题
长期以来,我局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设计制作了大量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材料,集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法律知识,引导公众提高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共同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